电脑桌面
添加LFA律法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违法行为人单xxx,男 抚公(大)行罚决字〔2024〕0649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16:23浏览:4收藏

违法行为人单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20、21日、22日,单xx为了办理贷款而刷银行卡流水,单xx先后将自己的卡x为621xxxxxxxxxxxx817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卡x为622xxxxxxxxxxxx1490的中国交通银行的银行卡账户非法出借给他人 。
以上事实有单xx的陈述和辩解、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单x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来源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阅读排行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