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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王xxx,女 唐润公(丰)行罚决字〔2024〕1416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1-02 13:00:22浏览:20收藏

违法行为人王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报警内容:2024年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xxxxxxx村王xx在与徐xx搞对象期间办理了两手机卡,并交给徐xx后又将其中一张手机卡交给了老庄子一名男子。 出警情况:2024年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xxxxxxx村王xx在与徐xx搞对象期间办理了两手机卡,并交给徐xx后又将其中一张手机卡交给了老庄子一名男子。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通话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丰润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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