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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石xx,男 肥公(辛)行罚决字〔2024〕0469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25:36浏览:4收藏

违法行为人石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xx区xxx镇xxxx村,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xx区xxx镇xxxx村,xx。
违法前科: 2017年05月09日,因石xx涉嫌xxxxx案,被邯郸市公安局xx区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9月18日 19时许,xxx镇xxxx村村民石xx在xxx镇xxxx村王xx家街门口与路x、王xx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引起打架,石xx被路x殴打,后石xx追逐王xx,并对王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送邯郸市肥乡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肥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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