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维友、胡绩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引言:
在信息化时代,手机号码不仅是人们日常通讯的工具,更是承载着个人信用、社交关系等多元化的信息。个人财产已不仅仅局限于现金、存款、房产、车辆等,手机号码(使用权)、自媒体账号等虚拟财产因其具有经济价值,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手机号码使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国家对电话号码实行实名登记后,因其唯一性,其使用权会产生不菲的经济价值。手机靓号相比于普通号码,因稀缺而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本文将结合执行工作处置新型财产,就将手机号码使用权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展开论述。
一、手机号码的法律属性(一)我国法律规定,号码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二)电信经营者享有手机号码的特许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三)电信用户对手机号码不享有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
电信经营者通过与用户订立服务合同(入网协议)的方式将号码交由消费者使用并收取相关费用,用户通过服务合同取得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双方之间基于服务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同时,用户作为消费者,该服务合同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国家对电信号码资源进行统一分配,授予电信运营商特许经营权,使得运营商有权管理手机号码。手机用户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实质上是运营商利用自身设施及国家分配的电信号码资源,向用户出租手机号码并提供通信服务的行为,用户则需支付相应的租金或服务费用。一旦手机号码完成登记,便意味着电信公司向客户授予了该手机号码的专有使用权。用户所拥有的这一使用权,在法律意义上属于租赁权。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具备流通性,可以进行拍卖、继承,或者转让。
手机号码,作为一种独特的数字组合电信网码号,其不可复制的特性决定了其数量的有限性,每个号码都具有独一无二的识别性。在协议有效期内,电信用户享有对该手机号码的排他性占有、支配和使用权利。鉴于电信用户的持续使用,电信网码号附着了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既包括财产价值,也涵盖了人身价值。因此,电信网码号因其使用而具备了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
二、手机号码使用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一)手机号码使用权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
手机号码因其财产属性,使得权利人能够享有一定的财产权益。由数字组合而成的手机号码,因具备独特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成为了一种稀缺的电信资源。此外,这些数字代码作为电信服务网络的一部分,其本质是网络运营商通过技术创新所构建的一套数据编码系统。在服务协议的有效期内,电信用户对该手机号码享有独占性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权利,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特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普遍认为,手机号码作为一种虚拟数据,一旦被使用权人实名登记,便归属于其个人财产范畴,法院有权对手机号码进行处置。
(二)司法拍卖中,“靓号”具有特殊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置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方式通常为拍卖,而在拍卖场上,尾号呈现连续数字或特定排列的“特殊号码”或俗称的“靓号”往往能够拍出较高的价格。例如,尾号为“6666”或“8888”的号码往往备受追捧。一般而言,尾号连续数字越多,其在拍卖中的成交价往往也越高。
所谓的“特殊号码”或“靓号”,实际上是基于社会心理认知的一种称呼,而非法律上的明确分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类号码的稀缺性,人们普遍认为它们具有特殊的意义。手机靓号的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随着国家对电话号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因其唯一性使得它们的使用权具备了相当的经济价值。
典型案例
(一)2023年7月,马某某与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原阳县法院审理判决安某某偿还马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3800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安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马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责令安某某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是安某某不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还玩起失踪。为保障马某某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依法冻结了安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经关联案件查询,安某某在河南省内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23件,名下账户已经被多轮查封,实际所控财产与案件标的有较大差距,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执行干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联系安某某时发现,安某某名下“138*55555”手机号是俗称的“靓号”,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遂立即到相关通信公司进行查询,核实该手机号码使用权权属、归属地、付费方式、套餐信息、有无欠费等信息。经调查核实,该手机号码系被执行人安某某名下,归属地为河南省濮阳市。在查明该手机号码财产状况并确认该手机号码使用权为被执行人名下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查封时却发现原来该手机号已经被当地法院查封。经过协调,当地法院在该院的案件执行到位后将该手机号码进行了解封,执行干警便立即采取了查封措施。
2024年1月30日.原阳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号码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最终以15.1万元成交。
(二)2022年10月29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尾号为“2222222”手机靓号使用权,起拍价42.96万元。这则“7连号”的拍卖信息一经发布,便吸引了上千人围观。
这起司法拍卖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谢某因拒不偿还申请人刘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申请人只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手机“靓号”拍卖时间为2022年10月29日10时至2022年10月30日10时,拍卖详情显示拍品现状为查封,报名者需要先交纳15万元的保证金,每次加价幅度为5000元,起拍价42.96万元,低于评估价10万余元。目前已有1801人感兴趣围观,93人设置了提醒。
横山区人民法院委托中联资产评估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189*2222222手机号码依法进行了评估。该评估公司向横山法院出具了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53.7万元。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横山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评估报告书,故在人民法院报作出信息刊登。信息显示,被执行人逾期不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将依照评估参考价合议后在淘宝阿里拍卖网公开启动拍卖程序。
横山法院执行局办案法官介绍,这是横山法院首次处置无形财产。通过司法拍卖处置手机“靓号”,进一步扩大了法院处置财产范围路径,增强了执行权益兑现,是创新执行方式方法的有益尝试。今后,横山法院执行工作将与时俱进,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加大对虚拟财产的查控力度,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2017年4月,一个手机靓号(8个7)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拍卖,手机号属于被执行人自用手机号。起拍价为108万,评估价146万,拍卖保证金10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当时有11个人报名拍卖,吸引了16万人围观。网络拍卖竞价结果显示,一位姓李的用户以391万的价格成功将这个手机号码竞拍到手。
三、如何确定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权属(一)手机号码使用权人是电信服务合同登记的一方签约主体
手机号码,作为一种电信网码号,不仅是个人信息的一种法定类型,也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同时具备了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的双重特征。虽然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但电信经营者被授予了手机号码的特许经营权。用户要获得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必须与电信经营者签订电信服务合同,因此,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人实际上是电信服务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结合我国的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制度,手机号码使用权的确定应以登记主义为原则。
(二)手机号码使用权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租赁的专有使用权。这种权利的赋予,必须建立在电信用户与运营商之间明确的约定基础之上。只有作为电信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用户,才能成为手机号码的专有使用权人。这一地位并非由实际支付行为决定,因为那样可能会引发手机号码使用权归属的不确定性。因此,要实现手机号码使用权的转移,必须变更电信服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只有在完成手机用户的正式变更登记之后,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主体才会发生转移。否则,任何未登记的变更都不会被视为有效的权利转移。
(三)手机号码转让未经变更登记不得阻却法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原号主成为被执行人后,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手机号码的现号主所用的手机号仍可能会被法院依法查封。且因购买他人手机号码时,应当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意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应认定现号主在办理手机号码变更登记问题上存在过错,不能要求法院解除对手机号码的查封。
典型案例(2019)皖18民终220号简要案情:
2019年6月14日,东南生态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了两个吉祥号码,其中183××××7777以东南生态公司名称办理,×××77(即案涉手机号码)以冯丽泽个人名称办理。2019年7月1日冯丽泽(甲方)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乙方)就办理案涉手机号码签订《吉祥号码使用协议》一份,约定“为满足甲方对吉祥号码的使用需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吉祥号码入网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自愿选择手机号码×××77,预存话费7500元,……二、本协议有效期120个月,即2019年7月至2029年6月。三、甲方承诺在协议期内该吉祥号码(不含融合群成员)每月消费不低于288元……”。之后冯丽泽在工作和生活中一直使用案涉手机号码,并以该号码关联了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账户(含信用卡账户)。
彼时,冯丽泽系东南生态公司副总经理。后冯丽泽与东南生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案涉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手机号码作为移动通信网码号,属于电信网码号资源。电信网码号资源作为一种电信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协议向电信用户让渡电信网码号使用权,为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并收取通信服务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即为案涉手机号码使用权如何确定的问题。手机号码依托于电信服务网络,属于稀缺资源,权利人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质为无形财产。同时,手机号码在当下社会生活中作为验证和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手段,与使用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况且,东南生态公司明知我国实行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在同时申请办理两个手机号码时,仍安排将XXX以东南生态公司名称办理,而案涉手机号码以冯某某个人名称办理,应视为其自愿处分权利而作出的相应安排。现东南生态公司作为非登记使用权人,其主张案涉手机号码使用权应当提出充分理由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冯某某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签订《吉祥号码使用协议》,作为案涉手机号码的登记使用人和实际使用人,虽其曾从东南生态公司领款预存话费,但双方并未就该号码的使用权归属和使用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东南生态公司主张案涉手机号码使用权归属于其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四、实务中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执行与保护(一)手机号码使用权执行的操作流程
1.财产调查
执行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手机号码使用权。可通过通讯运营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手机号码的登记情况,筛选出具有经济价值的靓号。
2.财产评估
对筛选出的手机号码进行市场评估,确定其价值。评估可参考市场上同类号码的交易价格,结合号码的稀缺程度、寓意等因素。
3.财产处置
执行人员可依法对被执行人手机号码使用权进行处置,包括转让、拍卖等方式。在处置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办理过户手续
手机号码使用权转让或拍卖成功后,执行人员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将手机号码使用权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或买受人名下。
(二)手机号码使用权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1.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在执行手机号码使用权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基本通讯需求不受影响。
2.维护运营商利益
执行过程中,应与通讯运营商保持良好沟通,确保运营商的利益不受损害。
3.防止财产转移
执行人员要密切关注被执行人手机号码使用权的变动情况,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
(三)保护手机号码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1.签订服务协议:与电信运营商签订服务协议时,仔细阅读条款,确保协议中包含了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隐私保护、号码回收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2.实名登记: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手机号码实名登记,确保你的身份与手机号码绑定,这样可以增强你的使用权法律效力。
3.定期使用:保持手机号码的活跃状态,定期使用手机号码进行通话、发送短信或上网,避免因长时间不使用而被运营商回收。
4.隐私保护:不要轻易将手机号码透露给不信任的个人或机构,以减少号码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
5.设置防骚扰措施:利用手机的安全功能或第三方应用来设置来电拦截、短信过滤等,防止垃圾信息和不必要的骚扰。
6.备份电话簿:定期备份电话簿中的联系人信息,以防丢失手机号码后能够迅速恢复联系。
7.维权意识:如果发现手机号码使用权受到侵犯,比如号码被他人盗用或运营商未经同意回收号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与运营商沟通:首先尝试与运营商沟通解决问题。
投诉:通过运营商的客服渠道进行投诉,或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法律途径: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8. 关注政策变化:关注国家和电信运营商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相关政策变化,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新政策影响。
五、结语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手机号码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其价值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对手机号码的法律属性、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权属确定、实务操作流程以及保护措施等方面的探讨,为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处置手机号码使用权提供了参考,也为手机用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导。
展望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虚拟财产的种类和形式将更加丰富多样。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不断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和创新执行方式,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更好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手机用户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推动虚拟财产权益保护的法治进程。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
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转载自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王子豪,桑林
在信息化时代,手机号码不仅是人们日常通讯的工具,更是承载着个人信用、社交关系等多元化的信息。个人财产已不仅仅局限于现金、存款、房产、车辆等,手机号码(使用权)、自媒体账号等虚拟财产因其具有经济价值,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手机号码使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国家对电话号码实行实名登记后,因其唯一性,其使用权会产生不菲的经济价值。手机靓号相比于普通号码,因稀缺而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本文将结合执行工作处置新型财产,就将手机号码使用权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展开论述。
一、手机号码的法律属性(一)我国法律规定,号码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二)电信经营者享有手机号码的特许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三)电信用户对手机号码不享有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
电信经营者通过与用户订立服务合同(入网协议)的方式将号码交由消费者使用并收取相关费用,用户通过服务合同取得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双方之间基于服务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同时,用户作为消费者,该服务合同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国家对电信号码资源进行统一分配,授予电信运营商特许经营权,使得运营商有权管理手机号码。手机用户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实质上是运营商利用自身设施及国家分配的电信号码资源,向用户出租手机号码并提供通信服务的行为,用户则需支付相应的租金或服务费用。一旦手机号码完成登记,便意味着电信公司向客户授予了该手机号码的专有使用权。用户所拥有的这一使用权,在法律意义上属于租赁权。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具备流通性,可以进行拍卖、继承,或者转让。
手机号码,作为一种独特的数字组合电信网码号,其不可复制的特性决定了其数量的有限性,每个号码都具有独一无二的识别性。在协议有效期内,电信用户享有对该手机号码的排他性占有、支配和使用权利。鉴于电信用户的持续使用,电信网码号附着了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既包括财产价值,也涵盖了人身价值。因此,电信网码号因其使用而具备了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
二、手机号码使用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一)手机号码使用权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
手机号码因其财产属性,使得权利人能够享有一定的财产权益。由数字组合而成的手机号码,因具备独特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成为了一种稀缺的电信资源。此外,这些数字代码作为电信服务网络的一部分,其本质是网络运营商通过技术创新所构建的一套数据编码系统。在服务协议的有效期内,电信用户对该手机号码享有独占性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权利,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特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普遍认为,手机号码作为一种虚拟数据,一旦被使用权人实名登记,便归属于其个人财产范畴,法院有权对手机号码进行处置。
(二)司法拍卖中,“靓号”具有特殊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置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方式通常为拍卖,而在拍卖场上,尾号呈现连续数字或特定排列的“特殊号码”或俗称的“靓号”往往能够拍出较高的价格。例如,尾号为“6666”或“8888”的号码往往备受追捧。一般而言,尾号连续数字越多,其在拍卖中的成交价往往也越高。
所谓的“特殊号码”或“靓号”,实际上是基于社会心理认知的一种称呼,而非法律上的明确分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类号码的稀缺性,人们普遍认为它们具有特殊的意义。手机靓号的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随着国家对电话号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因其唯一性使得它们的使用权具备了相当的经济价值。
典型案例
(一)2023年7月,马某某与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原阳县法院审理判决安某某偿还马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3800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安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马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责令安某某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是安某某不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还玩起失踪。为保障马某某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依法冻结了安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经关联案件查询,安某某在河南省内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23件,名下账户已经被多轮查封,实际所控财产与案件标的有较大差距,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执行干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联系安某某时发现,安某某名下“138*55555”手机号是俗称的“靓号”,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遂立即到相关通信公司进行查询,核实该手机号码使用权权属、归属地、付费方式、套餐信息、有无欠费等信息。经调查核实,该手机号码系被执行人安某某名下,归属地为河南省濮阳市。在查明该手机号码财产状况并确认该手机号码使用权为被执行人名下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查封时却发现原来该手机号已经被当地法院查封。经过协调,当地法院在该院的案件执行到位后将该手机号码进行了解封,执行干警便立即采取了查封措施。
2024年1月30日.原阳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号码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最终以15.1万元成交。
(二)2022年10月29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尾号为“2222222”手机靓号使用权,起拍价42.96万元。这则“7连号”的拍卖信息一经发布,便吸引了上千人围观。
这起司法拍卖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谢某因拒不偿还申请人刘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申请人只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手机“靓号”拍卖时间为2022年10月29日10时至2022年10月30日10时,拍卖详情显示拍品现状为查封,报名者需要先交纳15万元的保证金,每次加价幅度为5000元,起拍价42.96万元,低于评估价10万余元。目前已有1801人感兴趣围观,93人设置了提醒。
横山区人民法院委托中联资产评估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189*2222222手机号码依法进行了评估。该评估公司向横山法院出具了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53.7万元。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横山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评估报告书,故在人民法院报作出信息刊登。信息显示,被执行人逾期不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将依照评估参考价合议后在淘宝阿里拍卖网公开启动拍卖程序。
横山法院执行局办案法官介绍,这是横山法院首次处置无形财产。通过司法拍卖处置手机“靓号”,进一步扩大了法院处置财产范围路径,增强了执行权益兑现,是创新执行方式方法的有益尝试。今后,横山法院执行工作将与时俱进,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加大对虚拟财产的查控力度,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2017年4月,一个手机靓号(8个7)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拍卖,手机号属于被执行人自用手机号。起拍价为108万,评估价146万,拍卖保证金10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当时有11个人报名拍卖,吸引了16万人围观。网络拍卖竞价结果显示,一位姓李的用户以391万的价格成功将这个手机号码竞拍到手。
三、如何确定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权属(一)手机号码使用权人是电信服务合同登记的一方签约主体
手机号码,作为一种电信网码号,不仅是个人信息的一种法定类型,也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同时具备了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的双重特征。虽然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但电信经营者被授予了手机号码的特许经营权。用户要获得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必须与电信经营者签订电信服务合同,因此,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人实际上是电信服务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结合我国的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制度,手机号码使用权的确定应以登记主义为原则。
(二)手机号码使用权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租赁的专有使用权。这种权利的赋予,必须建立在电信用户与运营商之间明确的约定基础之上。只有作为电信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用户,才能成为手机号码的专有使用权人。这一地位并非由实际支付行为决定,因为那样可能会引发手机号码使用权归属的不确定性。因此,要实现手机号码使用权的转移,必须变更电信服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只有在完成手机用户的正式变更登记之后,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主体才会发生转移。否则,任何未登记的变更都不会被视为有效的权利转移。
(三)手机号码转让未经变更登记不得阻却法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原号主成为被执行人后,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手机号码的现号主所用的手机号仍可能会被法院依法查封。且因购买他人手机号码时,应当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意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应认定现号主在办理手机号码变更登记问题上存在过错,不能要求法院解除对手机号码的查封。
典型案例(2019)皖18民终220号简要案情:
2019年6月14日,东南生态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了两个吉祥号码,其中183××××7777以东南生态公司名称办理,×××77(即案涉手机号码)以冯丽泽个人名称办理。2019年7月1日冯丽泽(甲方)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乙方)就办理案涉手机号码签订《吉祥号码使用协议》一份,约定“为满足甲方对吉祥号码的使用需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吉祥号码入网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自愿选择手机号码×××77,预存话费7500元,……二、本协议有效期120个月,即2019年7月至2029年6月。三、甲方承诺在协议期内该吉祥号码(不含融合群成员)每月消费不低于288元……”。之后冯丽泽在工作和生活中一直使用案涉手机号码,并以该号码关联了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账户(含信用卡账户)。
彼时,冯丽泽系东南生态公司副总经理。后冯丽泽与东南生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案涉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手机号码作为移动通信网码号,属于电信网码号资源。电信网码号资源作为一种电信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协议向电信用户让渡电信网码号使用权,为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并收取通信服务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即为案涉手机号码使用权如何确定的问题。手机号码依托于电信服务网络,属于稀缺资源,权利人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质为无形财产。同时,手机号码在当下社会生活中作为验证和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手段,与使用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况且,东南生态公司明知我国实行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在同时申请办理两个手机号码时,仍安排将XXX以东南生态公司名称办理,而案涉手机号码以冯某某个人名称办理,应视为其自愿处分权利而作出的相应安排。现东南生态公司作为非登记使用权人,其主张案涉手机号码使用权应当提出充分理由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冯某某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签订《吉祥号码使用协议》,作为案涉手机号码的登记使用人和实际使用人,虽其曾从东南生态公司领款预存话费,但双方并未就该号码的使用权归属和使用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东南生态公司主张案涉手机号码使用权归属于其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四、实务中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执行与保护(一)手机号码使用权执行的操作流程
1.财产调查
执行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手机号码使用权。可通过通讯运营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手机号码的登记情况,筛选出具有经济价值的靓号。
2.财产评估
对筛选出的手机号码进行市场评估,确定其价值。评估可参考市场上同类号码的交易价格,结合号码的稀缺程度、寓意等因素。
3.财产处置
执行人员可依法对被执行人手机号码使用权进行处置,包括转让、拍卖等方式。在处置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办理过户手续
手机号码使用权转让或拍卖成功后,执行人员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将手机号码使用权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或买受人名下。
(二)手机号码使用权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1.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在执行手机号码使用权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基本通讯需求不受影响。
2.维护运营商利益
执行过程中,应与通讯运营商保持良好沟通,确保运营商的利益不受损害。
3.防止财产转移
执行人员要密切关注被执行人手机号码使用权的变动情况,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
(三)保护手机号码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1.签订服务协议:与电信运营商签订服务协议时,仔细阅读条款,确保协议中包含了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隐私保护、号码回收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2.实名登记: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手机号码实名登记,确保你的身份与手机号码绑定,这样可以增强你的使用权法律效力。
3.定期使用:保持手机号码的活跃状态,定期使用手机号码进行通话、发送短信或上网,避免因长时间不使用而被运营商回收。
4.隐私保护:不要轻易将手机号码透露给不信任的个人或机构,以减少号码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
5.设置防骚扰措施:利用手机的安全功能或第三方应用来设置来电拦截、短信过滤等,防止垃圾信息和不必要的骚扰。
6.备份电话簿:定期备份电话簿中的联系人信息,以防丢失手机号码后能够迅速恢复联系。
7.维权意识:如果发现手机号码使用权受到侵犯,比如号码被他人盗用或运营商未经同意回收号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与运营商沟通:首先尝试与运营商沟通解决问题。
投诉:通过运营商的客服渠道进行投诉,或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法律途径: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8. 关注政策变化:关注国家和电信运营商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相关政策变化,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新政策影响。
五、结语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手机号码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其价值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对手机号码的法律属性、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权属确定、实务操作流程以及保护措施等方面的探讨,为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处置手机号码使用权提供了参考,也为手机用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导。
展望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虚拟财产的种类和形式将更加丰富多样。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不断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和创新执行方式,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更好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手机用户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推动虚拟财产权益保护的法治进程。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
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转载自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王子豪,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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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4 17:48:58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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