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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刘桂娥,苗亚琼来源: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15 10:49:06浏览:8收藏
离婚三件事: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离婚只要涉及到孩子,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孩子是父母离婚时心里最放不下的痛,父母分离争夺抚养权对孩子的成长心理冲击很大。
一、离婚后抚养权归他,为什么悔不当初?

离婚了并不代表抚养权归属就尘埃落定了,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矛盾仍然突出,据统计,70%变更抚养权的案件是妈妈作为原告提起的,很多妈妈在离婚后想重新争取孩子抚养权,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离婚时考虑不周,过度关注离婚本身,对孩子抚养问题缺乏长远考虑,以放弃抚养权换取快速离婚;
2. 离婚时孩子年幼,养育负担重,缺乏老人支持,无法兼顾孩子养育和事业工作,只能放弃争取抚养权;
3. 未直接抚养方行使探望困难,另一方多次不配合,甚至孩子由祖父母在异地代抚养,孩子成留守儿童,另一方不方便探望子女;
4. 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未获得抚养权方实际抚养孩子达一定期限,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
5. 子女满8周岁表达意愿,提出想随未获得抚养权方共同生活。
二、离婚后想重新争取抚养权,还有机会吗?

上述列明的最后三种情况在抚养权变更的案件中最多,但是离婚中抚养权一旦确定想要变更并非容易的事。那么,法律规定抚养权变更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法定条件呢?
关于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系由《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主要列明了四种情况: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原婚姻法规定为十周岁),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孩子八岁了,三个案例看看她的意愿真的能改变抚养权归属吗?

以上是法律的规定,从审判实践来看,通过第1、2、4种情况变更成功的案例很少,原因是:一方面离婚抚养权确定对孩子生活、心理、环境刚刚重建,稳定、持续、健康的环境有利于孩子成长,如果轻易打破势必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另一方面,第1、2、4种情况要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据证明标准也是很难的,比如发生的频率、造成的影响、取证的难度,都是变更的障碍。比如一方虽然患病,但是并未严重到影响抚养孩子的能力。比如一方有管教孩子方式不当但是没有达到虐待或者家暴的程度。
所以实践中根据第三种情况变更抚养权更容易操作。等到孩子满8周岁了,变更抚养权真的就简单了吗? 我们从三个案例来看看孩子意愿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1. 原告拿到证明孩子愿意跟他,庭审前询问探明真意,驳回原告主张。
(2020)京0111民初477号郭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
从判决书主文可以看出:原告拿到证明郭某祯愿意跟他的声明,但是被告认为声明是原告通过逼迫和引导孩子书写的,并非孩子真实想法。庭审前,法官征求孩子意见,孩子表示现在周一到周五跟母亲生活,周六、周日有时候随父亲生活,希望以后能随母亲生活,但写作业希望父亲陪着,希望母亲以后不要老凶他,想见父亲的时候可以随时去。法院认为,现郭某祯已随被告及家人生活一段时间,且在庭前征求郭某祯意见时,其也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其生活、学习环境宜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结合现有证据,黄某未隔断郭某与郭某祯的联系,且不存在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孩子真实的意愿”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相冲突时,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作出判决。
2022年11月14日上海二中院《离家出走的女儿》案例中
初中生女儿小王年龄8周岁以上,原本与父亲共同生活,但随着父亲再婚家里又添了弟弟,她觉得自己不快乐了,她找到母亲,表达了想跟母亲生活的意愿,母亲随即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庭审中小王表示她与父亲感情很好,父亲对她学习管教很严,而母亲却答应她初中毕业后送她去舞蹈学校,所以她想和母亲生活。
在这个案例中发生了“孩子真实的意愿”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相冲突的情况,法官认为,小王的父亲在她文化学习之余支持她舞蹈培训,对小王未来有更多发展可能性;而母亲却选择依着小王性子,让她初中毕业就去舞蹈学校,决定可能草率。即便小王的意愿是真实的,也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作出判决,所以法院一审二审均未支持母亲变更请求,最终让女儿小王继续随父亲生活。
3. 未考虑已满10岁孩子的意愿,未证明被告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孩子抚养权以不变为宜,驳回原告主张。
(2023)甘1125民初806号王某萍、李某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被告于2022年1月17日判决离婚,判定婚生子李某辉抚养权归被告父亲。母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时,孩子已满10岁。母亲提供孩子李某辉的证言。但是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判决由被告抚养孩子,现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应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现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因此,本院认为,孩子抚养权以不变为宜,原告应尊重双方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判决,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从案例一看出探寻孩子真实意愿并不简单,子女意见容易受生活环境影响或受与之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的压力,表达意愿时难以体现真实。当子女的意愿表达反复变化,出现矛盾,探寻变化背后的原因才是法官关注的重点。
所以,如果是想争取8岁以上孩子抚养权的,需要与孩子耐心沟通,理性客观分析,协助孩子稳定、清晰地表达出自己的意愿。注意避免父母个人想法干扰孩子的决定,尊重孩子意愿,让孩子真正参与到决定自己生活的重要事项中来。有书写能力的子女可以用书写的方式,将其意愿形成的过程、理由和最终意见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便于法庭陈述时将子女意愿具象地呈现给法官。
从案例二看出虽然孩子意愿真实,但是法官判决并非盲从。《民法典》同时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和“尊重子女真实意愿”两个原则。但是,当“真实意愿”与“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冲突时,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子女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裁判。所以,有人说孩子意愿很简单,顺着孩子的性子,做一份笔录即可,但是意愿是否真实,是否真正有利于孩子,才是真正考验法官的水平和良知。
从案例三看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父母本位”的老思维仍存在,“子女的意愿”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尊重”还有差距。虽然原告依据的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款孩子满8岁的情况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但法官认为抚养权归属原则上不能变更,如果需要变更需要证明被告存在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二款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否则即便证明存在情况三仍然不能变更抚养权。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
首先,《民法典》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已经从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孩子意愿”,修改成《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尊重孩子意愿”,意味着孩子的意愿从一个参考因素,变成了法官应当将孩子意愿作为重要,甚至是决定性因素来考虑。如果父母双方条件相当,应该尊重孩子意愿。
其次,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表述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种情形只要具备其中任何一种情形之一,都可以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并非需要同时具备一种以上情形才能申请变更。
最后,这个案例代表了过去对抚养权变更固有的“只要抚养一方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就不变更”的老思路,把父母的愿望、社会的习惯做法或其他因素,置于子女意愿的前面,违背了“尊重子女真实意愿”“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
四、除了孩子意愿,法官还关注哪些因素?

笔者在Alpha上根据法条关联案例搜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一款的第三项孩子8周岁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搜索出最近5年案由为抚养权变更共有12个案例,法院均支持变更,从中可以看出除了孩子意愿,法官还会关注以下问题:
1. 主张变更抚养权一方的原告,具备抚养能力,12个案例均提到原告具备抚养能力;

案号

审理法院

法院认为

(2021)湘1026民初486号

汝城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张某2现已满11周岁,其本人要求随母亲刘某生活,且刘某在离婚后以在外务工为收入来源,有抚养小孩的能力,故本院对刘某要求抚养张某2的请求予以支持。


2. 抚养权申请变更前不存在拖欠抚养费,积极履行抚养义务;

案号

审理法院

法院认为/法院查明

(2023)藏0228民初94号

白朗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需要变更旦增卓玛的抚养权。原告认为不能由被告继续抚养旦增卓玛……每年孩子“六一”用的物品、衣服文具都是原告购买的……旦增卓玛经常说肚子饿,原告及其大儿子经常给商家发微信红包。

(2023)琼9023民初4043号

澄迈县人民法院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交微信聊天信息显示:2022年6月14日,原告向微信另一方支付925元,并称老师,不好意思,麻烦你了。对方收到该款后,回复:收到,没关系。2023年2月10日,原告向澄迈县昆仑中心幼儿园支付2325元。2023年8月19日,原告向海口秀英学校支付学费4600元。原告举证相应近期的收入情况月收入约4200元及网上购物寄往岭仑小店的货品信息。


3.12个案例中有8个案例:起诉时子女已经随主张抚养权一方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限;

案号

审理法院

子女随原告生活期限

(2022)陕0581民初2564号

韩城市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日在法院调解离婚,抚养权归被告,后因为被告监狱服刑,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总计:1年1个月

(2021)吉0582民初193号

集安市人民法院

2015年,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协议由被告自行抚育,2020年12月,被告因未接孩子放学,由原告接回抚育至今。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受理。总计:3个月

(2023)宁0106民初19736号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于2021年4月26日协议离婚时虽约定被告抚养婚生长子及婚生次子,但离婚后婚生长子马XX主动随原告共同生活。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总计:2年5个月

(2023)琼9023民初4043号

澄迈县人民法院

原告提交今年暑假(2023年7月)女儿王心妍随原告生活时,明确表示想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便与被告协商变更抚养权事宜,双方未协商一致。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总计:3个月

(2023)鲁1321民初690号

沂南县人民法院

自2022年暑假后,李婷婷一直跟随董美红生活,并就读于曹庄乡初级中学。另查明,李婷婷自愿表示愿意随母亲董美红共同生活。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总计:7个月

(2022)皖0705民初1033号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9日双方离婚,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子卞某2随被告卞某1共同生活,自2018年9月份开始,卞某2一直随原告鲍某生活至今。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总计:3年6个月

(2022)鲁0322民初2771号

高青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殷某2现跟随原告在县城生活,在唐坊镇孙集小学上五年级。法庭询问其意见,殷某2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总计:期限不明


4.12个案例中有8个案例,子女已经随主张抚养权一方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限,且这种状态造成的原因,并非不法原因,主要是这两类原因:子女自愿或者有抚养权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导致;

案号

审理法院

法院认为/法院查明

(2022)陕0581民初2564号

韩城市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调解离婚达成协议孩子郭某乙由被告郭某甲抚养,离婚后由于被告郭某甲自身原因,孩子郭某乙一直跟随原告梁某某共同生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1)吉0582民初193号

集安市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5年,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协议由被告自行抚育,2020年12月,被告因未接孩子放学,由原告接回抚育至今……本院予以支持。

(2023)宁0106民初19736号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虽约定被告抚养婚生长子及婚生次子,但离婚后婚生长子马XX主动随原告共同生活……本院予以支持。

(2023)琼9023民初4043号

澄迈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婚生女儿王心妍抚养权是否予以变更的问题……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提交今年暑假女儿王心妍随原告生活时,明确表示想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便与被告协商变更抚养权事宜,双方未协商一致,为此被告到原告住处欲强行抢走女儿王心妍,打骂女儿王心妍,给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

(2023)鲁1321民初690号

沂南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现因李婷婷跟随其母董美红生活、学习,且李婷婷自愿跟随董美红共同生活,为了子女健康成长,李婷婷应由董美红抚养为宜,故本院对董美红要求抚养李婷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22)皖0705民初1033号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9日双方离婚,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子卞某2随被告卞某1共同生活,后因被告长期在外地且工作不稳定无法照顾卞某2,自2018年9月份开始,卞某2一直随原告鲍某生活至今。

(2022)鲁0322民初2771号

高青县人民法院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殷某2现跟随原告在县城生活,在唐坊镇孙集小学上五年级。法庭询问其意见,殷某2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5. 有抚养权一方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或者监护不力的情况。

案号

审理法院

法院查明

(2021)吉0582民初193号

集安市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因被告没有接于X放学,老师又无法联系到被告,遂让原告接回后抚养至今。

(2023)藏0228民初94号

白朗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婚生女与被告一起生活期间,时常委托亲戚照看婚生女旦增卓玛,2022年7月15日由于被告监护不力发生让婚生女旦增卓玛去娱乐场所卖花的事情。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在庭审期间向旦增卓玛进行了询问、征求了意见,旦增卓玛表示,被告有时不让去上学,有时会对其进行殴打,被告曾表示待其六年级毕业以后让她辍学并为其找女婿,明确表示想跟原告一起生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法院裁判中“法院认为”主要体现的是“子女意愿”和“原告具有抚养能力”,但是从双方举证、辩论、法院查明可以看出,法官对于起诉时子女的生活环境、抚养现状,造成抚养现状的原因,原告的经济能力、抚养态度,被告是否存在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也有关注询问,综合判定抚养权变更对子女是否有利。
同时,这里也需要纠正关于变更抚养权的一些错误观念,比如:
1. 我的收入是对方的2倍,对方经济条件根本不如我。
纠正:经济条件比对方优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正当理由,并不必然导致抚养权变更。
2. 我有学区房,我有上海户口,教育资源更好。
纠正:孩子身心健康不必然与物质条件有关,更要从心理、情绪上考虑,不仅仅看经济条件和教育资源。
3. 女儿应该跟妈妈更方便。
纠正:父母都是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都有抚养义务,子女2岁以下优先随母亲共同生活,除此之外并无法律上的优先条件。
4. 对方再婚了,对方又生育了新的子女。
纠正:对方再婚,生育新的子女并不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
5. 孩子成绩一落千丈。
纠正:孩子成绩并不代表孩子的一切,成绩变化也有多方面的原因,这不代表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也不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五、结语

抚养权案件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重关系,法院要在审查法定因素后综合考量,以确保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平衡父母与子女的利益。在离婚和离婚后变更抚养权阶段中确定子女抚养权,法官考虑的侧重点并不相同。
在变更抚养权纠纷中,法官将紧紧围绕《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4种法定情形,判断目前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条件与离婚时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对于当事人来说,举证难度较大。本文探讨的第3款: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原婚姻法规定为十周岁),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子女的意愿是否真实、存在反复变化,子女的意愿与最有利于子女原则相冲突,审判实践法官对法条理解适用有差异,当事人对变更抚养权存在“误区”,都会给抚养权归属带来不确定性。
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若想要获得对子女的抚养权,建议在离婚时第一时间去争取,子女满八周岁后再起诉变更抚养权只能是不得已的备用之选,毕竟八岁以上孩子抚养权变更,是否孩子说了算,真的不一定。
转载自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刘桂娥,苗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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