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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万特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来源: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15 18:40:04浏览:8收藏
在商业实践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常见的现象。然而,当股东向公司汇款时,这笔款项的性质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贷,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不仅关系到公司资本的构成,更涉及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公司治理的规范。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为您解析这一法律问题。
01 股东性质认定规则

1.股东出资的认定:如果汇款被用于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或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并且符合一定的内外部条件,那么这笔款项通常被视为股东的出资。内部条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间的协议等,这些文件能够反映公司与股东之间关于出资或增资的合意。例如,公司章程的修改、股东会的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都是判断股东出资性质的关键证据。外部条件则主要指工商登记公示,它是反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比例等信息的直接证据。工商登记的公示性,为股东出资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上的明确性。
2.股东借款的认定:在存在明确的借款合同情况下,借款关系的认定相对简单。但在仅有汇款凭证的情况下,就需要结合公司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司法审计报告等综合判断。
3.资本公积金的认定:当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超过注册资本,且投资款性质无明确约定,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系股东出资或借款时,从平衡股东、公司及债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一般也可能将该款项认定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02 相关案例

案例一:万特公司与融盛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万特公司主张1100万元为融盛公司追加的投资款,但未提供股东大会增资决议,也未做工商变更登记。法院最终认定该款项为借款。【(2021)最高法民申1955号】
裁判原文:“本案中,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增资须经法定程序,且在符合法定程序情况下进行的增资,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酒泉某化工公司虽然主张诉争款项为投资款,但是未出示公司股东大会增资决议,亦未变更工商登记,故无法证明诉争款项为投资款的事实。2.酒泉某化工公司与阿拉尔市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签订的《酒泉某化工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未约定双方按出资比例增资,仅约定双方按股比出资解决经营资金。在原审过程中,酒泉某化工公司亦认可收到阿拉尔市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1100万元是用于酒泉某化工公司后期运营投资,该款项未计入资本公积金。3.酒泉某化工公司依据《酒泉某化工有限公司第五次董事会纪要》作出的三份决议并未载明有增资的事项。4.结合酒泉某化工公司在部分领款单备注借款、阿拉尔市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2011年7月1日《报告》、酒泉某化工公司向阿拉尔市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出具《某化工有限公司致股东农一师某团急函》关于借款表述等事实,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双方系借款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案例二:易元忠向宜海公司的转账。宜海公司主张超出注册资本投入的资金应作为资本公积金,但未能提供明确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该款项为借款。【(2020)最高法民申3235号】
裁判原文:“案涉转账凭证虽为复印件,但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同理,亦不能简单以易元忠2011年7月27日向林某转账的申请书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注明为“投资款”即认定该款项的性质。法律并未限制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宜海公司主张易元忠超出应缴的注册资本投入公司的资金应作为资本公积金,但未能提供依据公司章程或法定程序对易元忠投入的款项性质予以明确的证据。再次,易元忠提供的2011年7月和11月其向宜海公司合计转账2050万元、2012年1月30日宜海公司股东袁某和林某确认易元忠为公司融资2050万元、2015年12月18日宜海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林某2确认易元忠2000万元是债务而不是增资款以及袁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已经初步完成证明其与宜海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举证责任,宜海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03 实践建议

在实务操作中,为避免汇款性质的模糊而产生争议,公司和股东在进行资金往来时,应明确约定汇款的性质并制作相应配套证明材料。若是想以增资的形式进行投资,则需要股东间形成增资决议;若是想以借款的形式,则需要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明确本金、利息、期限等关键条款。同时公司应规范会计和财务管理,确保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和性质都有清晰的记录,若为增资款,则需计入资本公积金,在所有者权益中予以体现;若为股东借款,则需计入其他应付款中,以免混淆。
提醒各位读者谨记以下要点:
1. 明确款项性质:股东在向公司汇款时,应明确款项的性质。若为投资款,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增资手续;若为借款,则应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
2. 保留证据:无论是投资还是借款,都应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如股东大会决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借款合同等。
3. 合规操作:股东在向公司汇款时,应确保操作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法律风险。
4. 专业咨询:在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资金往来的合法性。
04 结语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无论是投资还是借款,都应遵循法律规定,明确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应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框架内保护自身的权益。
转载自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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