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视角下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与关键要点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¹。
古语云:“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合同作为企业对外投资交易不可或缺的文本之一,合同将双方达成合意的合作模式、之间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后果等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一份形式完备的合同文本,对于减少后期争议、减轻企业诉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于此同时,合同审查既是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需具备的基本技能,也是企业内部法务人员或合同起草、其他合同审查者需掌握的工作技能。基于此,本文旨在为日常接触合同审查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一份合同审查的框架指南,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权益。
01 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原则
合法有效原则,是指在合同审查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外,还需注意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平衡对等原则
平衡对等原则,是指在合同审查中,应当避免合同应显示公平而被撤销或达不到合同目的。
(三)具体明确原则
具体明确原则,是指在合同审查中,应当注意合同文本是否内容明确、条款齐备。
(四)可操作性原则
可操作性原则,是指在合同审查中,应当注意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详细约定且有具体操作程序,损失赔偿是否有明确的计算标准。
02 合同审查要点清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条款有: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该列举系合同内容应具备的通用条款,然并不代表草拟合同文本时必须参照列举的格式一一对照,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如官方合同范本可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合同示范文本库”,进入页面后检索即可)²,根据实际需求增减条款。
当拿到一份合同,正式开始审查之前,第一步是要将“立场”放在首位,该立场的选择根据委托人的地位,以及在合同中的谈判能力进行确定,如此经我们审查后的合同才能既维护我方利益同时能被对方最小程度修改,得以适用。
有了立场后,第二步则需明确审查分类,即将其分为形式审查部分+实质审查部分,在明确审查分类的基础上,第三步是梳理审查事项及其对应的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1.前置审批流程审查
该阶段系合同审查的前置程序,主要是审查该合同项目是否具备签约条件,例如:
(1)属于应当履行招采程序的项目是否已依法完成;
(2)是否通过公司立项审批或已经取得上级部门、公司文件;
(3)合同审批流程选择是否正确;
(4)涉外合同约定公证生效的,是否实际办理公证。
2. 报审资料完备性审查
(1)报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如缺少立项审批文件、采购需求文件、供应商评审结果文件、谈判记录等签约依据或对方的资质证明等;
(2)报审的合同背景材料内容是否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内容相符,如合同的项目名称、标的类型、数量、相对方主体信息等与背景资料不一致。
3.文本形式结构审查
对合同的整体结构进行把关,是否具备一份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例如:
(1)是否缺失基本条款,如:主体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范围及方式、权利义务条款、争议解决方式;
(2)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是否正确填写;
(3)合同当事人在文本中的称谓是否前后一致;
(4)合同金额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一致;
(5)序号是否连贯、后文对前文有引用的是否准确指代;
(6)是否存在应当清楚填写的地方而存在空白;
(7)是否设置页码。为避免中间页被替换或缺页漏页,与骑缝章共同起到确保合同原件不被更改、替换的目的,建议按照“第xx页,共xx页”格式设置页码。
(二)实质性审查1.合同主体审查
(1)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相对方是否存在注销、破产等影响签约的实质性障碍,或存在吊销、经营异常,存在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或现场勘查合同相对方现场办公环境,核查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此外,从企业合规管理角度考虑,或《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来看,对外重大投资合作行为则有必要对相对方进行一定的资质调查。
(2)要求相对方提供相关身份、资质证明、授权文件。尤其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应核实总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
(3)属于特殊行业的主体,需具备履行合同项下责任义务的资格。例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着严格划分,承包资质分为4个序列,只能各自承包与其获得对资质类型相符的项目工程;且比如通信类等特殊类别的还要经过特定审批。³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情形。如建设工程领域的转包、指定发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肢解分包等。
2.合同条款的合规性审查
(1)审查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5种一般事由以及其他特殊的将导致该合同条款乃至整份合同无效的条款(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⁴;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⁵;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⁶⁷;4.违背公序良俗的;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⁸);
(2)是否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
(3)是否存在可撤销条款情形;
(4)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或约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生效的,合同是否向有关机关办理批准或登记备案;
(5)生效条件、期限条款是否合法。
3.可理解性及可操作性审查
(1)审查合同条款前后是否逻辑自洽,语句是否通顺可理解,语义是否明确,不存在模糊或将引发歧义的条款;
(2)避免引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3)约束性条款考虑是否便于监管、便于履行。例如:约定的检验、考核周期过短,实际很难执行到位;
(4)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很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否进行了约束。例如:委托发明合同未设置发明专利的权属、未设置保密条款;高杆广告位租赁合同中,未对广告牌坠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等;
(5)只有构成违约的条件设置,未匹配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6)截至合同签订时未纳入考虑范围事宜,是否设置兜底条款。例如:存在“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基于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表述。
4.交货与验收条款
(1)合同中应明确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尽量约定以我方指定地点为准)、交货方式(如卖方包送货、包卸货、包安装,或者买方自提)、运输方式(如: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空中运输);
(2)如我方为供方,物品的在途风险的转移时点建议约定在货到指定地点时;反之,建议约定在物品发出时;
(3)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时点,如我方为供方,建议约定在验收合格后;反之,争取约定在合同签订生效时;
(4)货物仓储风险责任的设定,有时存在无法当场验收的情况,则建议明确这期间货物发生的风险责任承担人及承担方式。如我方为供方,建议约定自移交时转移至需方;反之,争取约定在验收合格后;
(5)明确验收方式、验收标准。对应设置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逾期交付责任,如因此需第三方介入的,同时明确费用承担方;
5.价格与支付条款审查
该部分主要审查价格的合理性与明确性,以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跟条件的内容。
(1)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公允价值。避免因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或引发诉讼纠纷、承担监管责任。尤其国有企业在资金使用时,应尤其注意避免发生高价收购或低价转让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分期付款的合同,审查预付款支付比例、阶段付款比例是否恰当,应当与对相对人设置的责任义务条款相互牵制,以降低资金支付风险;
(3)对于需验收、存在质保与售后的合同,是否留有部分保证金;
(4)大额资金或周期长、合作交易方式复杂、需最终进行审计结算的合同,避免一次性付款,应设置对应的付款条件、付款节点、支付比例;
(5)是否对发票开具的类型、方式、以及税金承担方进行了约定。
6.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条款审查
(1)是否对服务、工程、项目质量设置了明确的判断、考核、验收标准,并能与款项支付相互牵制;
(2)明确了保证期限,如我方为需方,建议明确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反之,则可模糊约定;
(3)有相对方的售后服务承诺、明确的售后服务范围、服务方式;
(4)对于未及时响应提供服务的,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款。
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1)针对易发生的违约情况,设定违约假设并对应设置该违约情形的处理方式。
该部分是否穷尽可能的细致设置取决于双方的违约可能性,当我方谈判能力处于弱势地位时相对方将可能不同意对其设置过多的违约责任;处于对等地位且我方违约可能较大时,相对方则可能提出对等要求;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严苛方式对违约方进行追责,则亦存在陷入未正确履职的风险。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要明确,比如设置明确的违约金金额、数额的计算方式。
(4)审查是否选定争议解决方式,除专有管辖外,是否明确哪一个仲裁委员会或哪一家法院管辖,应尽可能约定在距离自己最近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以节约诉讼成本。应当注意的是,避免设置或裁或诉条款,以造成约定无效。
(5)是否明确适用法律。
8.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款审查
(1)是否对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进行设定。具体如:
合同变更需另行签订变更协议,说明变更协议与原合同之间的关系,并注明变更协议签订时间,以保证原合同与变更协议之间存在内容和时间上的关联性,以便发生争议时相互佐证。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成就条件不宜太苛刻,也不宜太随意,应有利于维持交易的稳定性和保障我方的权益。提醒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之规定,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存在除斥期间,合同履行中应注意合同约定解除的时限,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长,避免超期解除带来的风险。⁹
9.不可抗力条款审查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¹º,如飓风、海啸、战争、地震、疫情等。然而实务中存在对某一情形到底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存在争议,例如:供热合同中因大规模、长期停电造成的无法供热;租赁合同中因政府征收行为导致的无法继续履行;以及因春运、暑运导致的运输延误。
因此,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设置,建议根据合同类型、履行地点进行特殊设置。即尽最大可能将可能对公司履行合同造成影响的情形都约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以便发生此类情况时,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避免相关法律风险的发生。相反,如我方需承担的合同义务较轻,鲜受不可抗力影响,则可约定较为宽松的程序和要求。
10.履约保障条款的审查
针对金额大、价值高、周期长、标的特殊、影响大的合同类型,建议对相对方提出相应的履约保障要求。
(1)是否设置了保证金条款、支付方式、退还方式;
(2)是否提供了担保/保证,已签订担保/保证合同,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是否已经办理;
(3)是否提供银行保单、履约保函、保证保险等。
11.保密与知识产权条款审查
(1)审查是否明确了合同主体的保密义务,包括保密范围、保密期限;
(2)说明合同的无效、解除及终止,均不影响保密条款效力;
(3)针对保密条款,鉴于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中,对于损失范围的认定普遍存在争议,且难以界定,建议设置对应的违约责任时明确违约金额的计算方式,或直接约定一个固定金额,避免实际发生时难以操作;
(4)原则上优先争取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归我方所有,写明“未经我方书面许可,对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披露、泄露第三方使用”;
(5)如果无法争取到该知识产权所有权,则建议争取在合同中明确我方的无偿使用权(普通许可权);
(6)次者,审查是否在合同中约定我方享有独占许可权或排他许可权。
12. 清洁文本条款
审查完成后,通常使用的反馈形式有:
(1)批注修订版形式;
(2)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审查意见书)形式;
(3)清洁文本形式。
除法律意见书或审查意见书形式外,建议在合同最后添加“本合同/协议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本合同/协议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除落款日期及签章信息外,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外,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
1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https://htsfwb.samr.gov.cn/
3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4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5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6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8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9 (2022)浙02民终2177号民事判决书
10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转载自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杨茜
古语云:“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合同作为企业对外投资交易不可或缺的文本之一,合同将双方达成合意的合作模式、之间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后果等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一份形式完备的合同文本,对于减少后期争议、减轻企业诉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于此同时,合同审查既是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需具备的基本技能,也是企业内部法务人员或合同起草、其他合同审查者需掌握的工作技能。基于此,本文旨在为日常接触合同审查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一份合同审查的框架指南,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权益。
合法有效原则,是指在合同审查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外,还需注意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平衡对等原则
平衡对等原则,是指在合同审查中,应当避免合同应显示公平而被撤销或达不到合同目的。
(三)具体明确原则
具体明确原则,是指在合同审查中,应当注意合同文本是否内容明确、条款齐备。
(四)可操作性原则
可操作性原则,是指在合同审查中,应当注意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详细约定且有具体操作程序,损失赔偿是否有明确的计算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条款有: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该列举系合同内容应具备的通用条款,然并不代表草拟合同文本时必须参照列举的格式一一对照,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如官方合同范本可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合同示范文本库”,进入页面后检索即可)²,根据实际需求增减条款。
当拿到一份合同,正式开始审查之前,第一步是要将“立场”放在首位,该立场的选择根据委托人的地位,以及在合同中的谈判能力进行确定,如此经我们审查后的合同才能既维护我方利益同时能被对方最小程度修改,得以适用。
有了立场后,第二步则需明确审查分类,即将其分为形式审查部分+实质审查部分,在明确审查分类的基础上,第三步是梳理审查事项及其对应的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1.前置审批流程审查
该阶段系合同审查的前置程序,主要是审查该合同项目是否具备签约条件,例如:
(1)属于应当履行招采程序的项目是否已依法完成;
(2)是否通过公司立项审批或已经取得上级部门、公司文件;
(3)合同审批流程选择是否正确;
(4)涉外合同约定公证生效的,是否实际办理公证。
2. 报审资料完备性审查
(1)报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如缺少立项审批文件、采购需求文件、供应商评审结果文件、谈判记录等签约依据或对方的资质证明等;
(2)报审的合同背景材料内容是否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内容相符,如合同的项目名称、标的类型、数量、相对方主体信息等与背景资料不一致。
3.文本形式结构审查
对合同的整体结构进行把关,是否具备一份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例如:
(1)是否缺失基本条款,如:主体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范围及方式、权利义务条款、争议解决方式;
(2)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是否正确填写;
(3)合同当事人在文本中的称谓是否前后一致;
(4)合同金额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一致;
(5)序号是否连贯、后文对前文有引用的是否准确指代;
(6)是否存在应当清楚填写的地方而存在空白;
(7)是否设置页码。为避免中间页被替换或缺页漏页,与骑缝章共同起到确保合同原件不被更改、替换的目的,建议按照“第xx页,共xx页”格式设置页码。
(二)实质性审查1.合同主体审查
(1)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相对方是否存在注销、破产等影响签约的实质性障碍,或存在吊销、经营异常,存在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或现场勘查合同相对方现场办公环境,核查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此外,从企业合规管理角度考虑,或《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来看,对外重大投资合作行为则有必要对相对方进行一定的资质调查。
(2)要求相对方提供相关身份、资质证明、授权文件。尤其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应核实总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
(3)属于特殊行业的主体,需具备履行合同项下责任义务的资格。例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着严格划分,承包资质分为4个序列,只能各自承包与其获得对资质类型相符的项目工程;且比如通信类等特殊类别的还要经过特定审批。³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情形。如建设工程领域的转包、指定发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肢解分包等。
2.合同条款的合规性审查
(1)审查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5种一般事由以及其他特殊的将导致该合同条款乃至整份合同无效的条款(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⁴;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⁵;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⁶⁷;4.违背公序良俗的;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⁸);
(2)是否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
(3)是否存在可撤销条款情形;
(4)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或约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生效的,合同是否向有关机关办理批准或登记备案;
(5)生效条件、期限条款是否合法。
3.可理解性及可操作性审查
(1)审查合同条款前后是否逻辑自洽,语句是否通顺可理解,语义是否明确,不存在模糊或将引发歧义的条款;
(2)避免引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3)约束性条款考虑是否便于监管、便于履行。例如:约定的检验、考核周期过短,实际很难执行到位;
(4)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很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否进行了约束。例如:委托发明合同未设置发明专利的权属、未设置保密条款;高杆广告位租赁合同中,未对广告牌坠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等;
(5)只有构成违约的条件设置,未匹配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6)截至合同签订时未纳入考虑范围事宜,是否设置兜底条款。例如:存在“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基于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等表述。
4.交货与验收条款
(1)合同中应明确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尽量约定以我方指定地点为准)、交货方式(如卖方包送货、包卸货、包安装,或者买方自提)、运输方式(如: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空中运输);
(2)如我方为供方,物品的在途风险的转移时点建议约定在货到指定地点时;反之,建议约定在物品发出时;
(3)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时点,如我方为供方,建议约定在验收合格后;反之,争取约定在合同签订生效时;
(4)货物仓储风险责任的设定,有时存在无法当场验收的情况,则建议明确这期间货物发生的风险责任承担人及承担方式。如我方为供方,建议约定自移交时转移至需方;反之,争取约定在验收合格后;
(5)明确验收方式、验收标准。对应设置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逾期交付责任,如因此需第三方介入的,同时明确费用承担方;
5.价格与支付条款审查
该部分主要审查价格的合理性与明确性,以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跟条件的内容。
(1)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公允价值。避免因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或引发诉讼纠纷、承担监管责任。尤其国有企业在资金使用时,应尤其注意避免发生高价收购或低价转让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分期付款的合同,审查预付款支付比例、阶段付款比例是否恰当,应当与对相对人设置的责任义务条款相互牵制,以降低资金支付风险;
(3)对于需验收、存在质保与售后的合同,是否留有部分保证金;
(4)大额资金或周期长、合作交易方式复杂、需最终进行审计结算的合同,避免一次性付款,应设置对应的付款条件、付款节点、支付比例;
(5)是否对发票开具的类型、方式、以及税金承担方进行了约定。
6.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条款审查
(1)是否对服务、工程、项目质量设置了明确的判断、考核、验收标准,并能与款项支付相互牵制;
(2)明确了保证期限,如我方为需方,建议明确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反之,则可模糊约定;
(3)有相对方的售后服务承诺、明确的售后服务范围、服务方式;
(4)对于未及时响应提供服务的,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款。
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1)针对易发生的违约情况,设定违约假设并对应设置该违约情形的处理方式。
该部分是否穷尽可能的细致设置取决于双方的违约可能性,当我方谈判能力处于弱势地位时相对方将可能不同意对其设置过多的违约责任;处于对等地位且我方违约可能较大时,相对方则可能提出对等要求;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严苛方式对违约方进行追责,则亦存在陷入未正确履职的风险。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要明确,比如设置明确的违约金金额、数额的计算方式。
(4)审查是否选定争议解决方式,除专有管辖外,是否明确哪一个仲裁委员会或哪一家法院管辖,应尽可能约定在距离自己最近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以节约诉讼成本。应当注意的是,避免设置或裁或诉条款,以造成约定无效。
(5)是否明确适用法律。
8.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款审查
(1)是否对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进行设定。具体如:
合同变更需另行签订变更协议,说明变更协议与原合同之间的关系,并注明变更协议签订时间,以保证原合同与变更协议之间存在内容和时间上的关联性,以便发生争议时相互佐证。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成就条件不宜太苛刻,也不宜太随意,应有利于维持交易的稳定性和保障我方的权益。提醒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之规定,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存在除斥期间,合同履行中应注意合同约定解除的时限,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长,避免超期解除带来的风险。⁹
9.不可抗力条款审查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¹º,如飓风、海啸、战争、地震、疫情等。然而实务中存在对某一情形到底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存在争议,例如:供热合同中因大规模、长期停电造成的无法供热;租赁合同中因政府征收行为导致的无法继续履行;以及因春运、暑运导致的运输延误。
因此,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设置,建议根据合同类型、履行地点进行特殊设置。即尽最大可能将可能对公司履行合同造成影响的情形都约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以便发生此类情况时,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避免相关法律风险的发生。相反,如我方需承担的合同义务较轻,鲜受不可抗力影响,则可约定较为宽松的程序和要求。
10.履约保障条款的审查
针对金额大、价值高、周期长、标的特殊、影响大的合同类型,建议对相对方提出相应的履约保障要求。
(1)是否设置了保证金条款、支付方式、退还方式;
(2)是否提供了担保/保证,已签订担保/保证合同,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是否已经办理;
(3)是否提供银行保单、履约保函、保证保险等。
11.保密与知识产权条款审查
(1)审查是否明确了合同主体的保密义务,包括保密范围、保密期限;
(2)说明合同的无效、解除及终止,均不影响保密条款效力;
(3)针对保密条款,鉴于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中,对于损失范围的认定普遍存在争议,且难以界定,建议设置对应的违约责任时明确违约金额的计算方式,或直接约定一个固定金额,避免实际发生时难以操作;
(4)原则上优先争取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归我方所有,写明“未经我方书面许可,对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披露、泄露第三方使用”;
(5)如果无法争取到该知识产权所有权,则建议争取在合同中明确我方的无偿使用权(普通许可权);
(6)次者,审查是否在合同中约定我方享有独占许可权或排他许可权。
12. 清洁文本条款
审查完成后,通常使用的反馈形式有:
(1)批注修订版形式;
(2)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审查意见书)形式;
(3)清洁文本形式。
除法律意见书或审查意见书形式外,建议在合同最后添加“本合同/协议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本合同/协议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除落款日期及签章信息外,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外,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
1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https://htsfwb.samr.gov.cn/
3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4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5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6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8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9 (2022)浙02民终2177号民事判决书
10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转载自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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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06 15:56:06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8c2e69f6b9d57c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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