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罚款原因 安市监金处字〔2024〕A32号
处罚主体名称:个体工商户
决定处罚文号:安市监金处字〔2024〕A32号
处罚事由: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2、2023年度报告。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及2024年7月11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当事人履行公示义务。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公示2022年度及2023年度年度报告,并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如实供认,证据在案。
处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30
处罚金额:2000.00元
处罚机关: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来源于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下一篇:泽州县山河镇凰南河山庄生态园行政处罚罚款原因 泽地税简罚〔2017〕64号
本文2024-10-07 16:36:07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8ad32dad89f93848.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最新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