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警惕用人单位以“业务调整”或“组织架构优化”的变相裁员陷阱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力成本,以“业务调整”或“组织架构优化”为由,将劳动者转移到关联公司,进而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行为,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以下案例,我们将为大家解析这种陷阱,并提供维权建议。
一、案例分析
杨先生于2009年11月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老板名下还有一家B公司,两家公司共用一个办公地址,且存在业务、人员、财务等混同现象,杨先生不仅要从事A公司的业务也被安排参与B公司的工作,2012年B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保。杨先生从普通的业务员慢慢做到了销售部经理一职。2022年8月下旬的一天,B公司老板突然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在会议上宣布,公司准备进行业务优化,品牌战略调整,所有员工必须全部平移到C公司(原B公司的副总于2022年7月注册成立了一家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资每人增加200-500元不等。当时杨先生与其他同事都心生顾虑,担心原工龄到了新公司后不能被连续计算,自身权益受损, C公司老板在大会上信誓旦旦地向大家承诺,所有员工的工龄在新公司会得到连续计算,大家不必担心。有了老板的承诺,大家都与C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B公司拿出一张离职证明让大家签名,上面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因自身原因离职”字样,告知大家这仅仅是为了方便办理社保手续,杨先生与其他同事相信了公司的说辞,并未多想就在字条上签了名。手续转入C公司后,杨先生与同事们仍在原来的办公地点工作,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全部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2023年10月10日上午,杨先生像往常一样来到公司上班,其办公室被上锁,办公电脑被搬离,杨先生给公司负责人打电话询问情况,被告知劳动合同已经到期,C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愿意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杨先生满心愤怒,但一时也不知如何是好,通过熟人介绍来到永伦律所找到郝律师和刘律师。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迅速开展证据收集和案情分析工作。杨先生离开B公司已经超过一年了,直接起诉B公司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无法提出仲裁申请了。要想为杨先生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要证明B公司和C公司是关联公司,而且还要证明B公司和A公司也是关联公司,因为杨先生2009年11月份就入职A公司,2012年6月份 B公司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光能证明BC公司是关联公司,不能证明AB公司是关联公司,杨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就会发生损失。两位律师在证据收集中找到以往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中,AB公司的关联公司已经被认定。
两位律师向仲裁庭和法庭提交的证据中首先要证明杨先生是接受B公司的指示转移到C公司就职的,签署的离职证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B公司预先设置签署的。同时提交了网络上寻找到C公司的招聘广告,广告自述能够证实C公司的前身就是B公司,且业务范围相同。以往公司文件能够证实C公司的老板原先是B公司的高管。前往社保缴纳部门调取的缴纳信息能够证明C公司2022年8月缴纳社保的人数只有2人,而9月份突然增至31人,其中29人全部来自B公司。C公司的财务系统仍然使用原B公司的财务系统。C公司命名的抖音销售账号显示的公司地址与B公司的注册地址一致。各种证据叠加从而证明BC公司是关联公司。从2022年7月份注册成立新的C公司,到安排全体员工与C公司签订新的一年期劳动合同,让杨先生与同事在B公司预先设置好的离职证明上签字,一年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只愿意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金,这一系列连贯操作,BC公司具有明显的逃避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观恶意。在强大的证据面前,经过几轮激烈的庭审对抗,两位律师提供的证据与观点最终被法官采信。
二、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杨先生符合以上第一项和第四项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杨先生在AB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至C公司工作年限内,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杨先生拿到应有的经济补偿金。找回了尊严,挽回了经济损失。
三、 风险提示
劳动者应警惕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平移”操作,这往往是变相裁员的预兆。在签署任何文件前,务必仔细阅读内容,尤其是涉及离职原因的文件。同时劳动者应保留所有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
四、 维权建议
劳动者在面临“业务调整”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书面解释和保证,并咨询专业律师。应收集和保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公司考核办法等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应提前与用人单位沟通续签事宜,如遇拒绝或拖延,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以“业务调整”、“组织架构优化”为由平移劳动者至新的用人单位,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权益,共同构建和的谐劳动关系。
转载自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郝莉君
杨先生于2009年11月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老板名下还有一家B公司,两家公司共用一个办公地址,且存在业务、人员、财务等混同现象,杨先生不仅要从事A公司的业务也被安排参与B公司的工作,2012年B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保。杨先生从普通的业务员慢慢做到了销售部经理一职。2022年8月下旬的一天,B公司老板突然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在会议上宣布,公司准备进行业务优化,品牌战略调整,所有员工必须全部平移到C公司(原B公司的副总于2022年7月注册成立了一家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资每人增加200-500元不等。当时杨先生与其他同事都心生顾虑,担心原工龄到了新公司后不能被连续计算,自身权益受损, C公司老板在大会上信誓旦旦地向大家承诺,所有员工的工龄在新公司会得到连续计算,大家不必担心。有了老板的承诺,大家都与C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B公司拿出一张离职证明让大家签名,上面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因自身原因离职”字样,告知大家这仅仅是为了方便办理社保手续,杨先生与其他同事相信了公司的说辞,并未多想就在字条上签了名。手续转入C公司后,杨先生与同事们仍在原来的办公地点工作,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全部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2023年10月10日上午,杨先生像往常一样来到公司上班,其办公室被上锁,办公电脑被搬离,杨先生给公司负责人打电话询问情况,被告知劳动合同已经到期,C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愿意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杨先生满心愤怒,但一时也不知如何是好,通过熟人介绍来到永伦律所找到郝律师和刘律师。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迅速开展证据收集和案情分析工作。杨先生离开B公司已经超过一年了,直接起诉B公司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无法提出仲裁申请了。要想为杨先生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要证明B公司和C公司是关联公司,而且还要证明B公司和A公司也是关联公司,因为杨先生2009年11月份就入职A公司,2012年6月份 B公司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光能证明BC公司是关联公司,不能证明AB公司是关联公司,杨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就会发生损失。两位律师在证据收集中找到以往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中,AB公司的关联公司已经被认定。
两位律师向仲裁庭和法庭提交的证据中首先要证明杨先生是接受B公司的指示转移到C公司就职的,签署的离职证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B公司预先设置签署的。同时提交了网络上寻找到C公司的招聘广告,广告自述能够证实C公司的前身就是B公司,且业务范围相同。以往公司文件能够证实C公司的老板原先是B公司的高管。前往社保缴纳部门调取的缴纳信息能够证明C公司2022年8月缴纳社保的人数只有2人,而9月份突然增至31人,其中29人全部来自B公司。C公司的财务系统仍然使用原B公司的财务系统。C公司命名的抖音销售账号显示的公司地址与B公司的注册地址一致。各种证据叠加从而证明BC公司是关联公司。从2022年7月份注册成立新的C公司,到安排全体员工与C公司签订新的一年期劳动合同,让杨先生与同事在B公司预先设置好的离职证明上签字,一年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只愿意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金,这一系列连贯操作,BC公司具有明显的逃避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观恶意。在强大的证据面前,经过几轮激烈的庭审对抗,两位律师提供的证据与观点最终被法官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杨先生符合以上第一项和第四项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杨先生在AB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至C公司工作年限内,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杨先生拿到应有的经济补偿金。找回了尊严,挽回了经济损失。
劳动者应警惕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平移”操作,这往往是变相裁员的预兆。在签署任何文件前,务必仔细阅读内容,尤其是涉及离职原因的文件。同时劳动者应保留所有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
劳动者在面临“业务调整”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书面解释和保证,并咨询专业律师。应收集和保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公司考核办法等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应提前与用人单位沟通续签事宜,如遇拒绝或拖延,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以“业务调整”、“组织架构优化”为由平移劳动者至新的用人单位,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权益,共同构建和的谐劳动关系。
转载自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郝莉君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下一篇: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履职智慧
本文2024-10-11 19:34:56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8a2da9d078103cab.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最新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