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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海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哈萨克斯坦燃气电站及合成氨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编号WZJM-FWJZ-2024100031(成交)

栏目:法律服务招投标发布:2024-11-02浏览:18收藏

中国神华海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哈萨克斯坦燃气电站及合成氨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编号WZJM-FWJZ-2024100031(成交)

中国神华海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哈萨克斯坦燃气电站及合成氨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 2024-11-01 14:06:04 发起异议/投诉 中国神华海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哈萨克斯坦燃气电站及合成氨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公告 (采购编号 WZJM-FWJZ-2024100031) 一、成交供应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公告期: 2024-11-01 至 2024-11-04 三、采购人: 中国神华海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四、采购机构: 国能(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五、监督: 采购机构负责受理采购异议;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采购投诉。

异议接收单位:国能(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58688481
邮 箱:13695537@ceic.com
投诉接收单位: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58133359
邮 箱:guangqiao.lin@chnenergy.com.cn
六、异议 潜在报价人、报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应在采购结果公告期间提出,有效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异议提出人应是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是本项目的利害关系人; 2.异议应在采购结果公告期间提出; 3.异议人真实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非国家能源e购平台注册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明确异议项目的采购单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机构、采购人; 5.提出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投诉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或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能源集团公司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起投诉。 (一)、有效投诉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 2.对采购结果提起投诉前已依法依规进行异议; 3.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 4.在投诉受理的有效期限内; 5.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国家能源集团及其所属子分公司的纪检监察机构或信访部门处理。 (二)、投诉书应包括的内容: 1.采购编号、项目名称、被投诉人名称; 2.投诉人的名称、授权代表(如需)、授权委托书(如需)及联系方式; 3.应附提出异议的答复情况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4.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及主张; 5.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6.外文投诉材料(如有)的中文译本; 7.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未按上述要求提出异议、投诉的,视为无效,将不予受理。 九、针对恶意投诉,将按照国家能源集团失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 2.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且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其他恶意投诉情形。 公告机构:国能(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4-11-01 14:06:04

具体情况请查看原招投标官网https://gd-prod.oss-cn-beijing.aliyuncs.com/upload/cms/article/inquireSix/5151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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