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界定与处罚?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个人信息的安全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非法获取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那么,什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犯罪构成、信息范围及处罚标准又是如何界定的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窃取、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
-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却仍然实施这种行为。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虽然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然而,在实践中,除了上述几类行业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外,还包括房地产销售渠道流出的购房信息、保险公司流出的客户信息等,这些同样对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的信息,也应纳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畴。
三、“非法获取”行为的认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非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其中,“窃取”指秘密盗取,而“其他方法”则包括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手段。这些手段在性质上应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且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只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非法获取信息的目的、犯罪手段、信息的用途、犯罪后果、获取数量及获取次数等方面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判断为“情节严重”:
- 利用获取的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 给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 严重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或严重影响被害人名誉的(包括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杀);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恶劣的;
- 利用所获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的;
- 获取信息数量较大,或是获取信息次数较多的。
五、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在信息化社会背景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打击非法获取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本文2024-10-26 09:17:40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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