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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借贷利息无效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王甲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18 13:14:40浏览:7收藏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因为其形式灵活多样又方便快捷,所以广为流行,深受欢迎,它也是我们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借贷合同中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下面这个案例中,为什么约定的利息不被法律认可,最终还被法院判决驳回了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一、案例回放

李四因手头紧张向张三借一笔钱周转,双方立字为证,并明确的约定了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后逾期未还,被诉至法院,以为“稳赢”的张三没想到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李四返还张三本金,驳回张三的利息诉讼请求。原来在庭审中经审理查明,张三的出借资金并非是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向银行贷款转给李四。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利息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故张三要求李四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一些人爱耍小聪明,从银行贷款再放出去赚取高额利息,他们通常以个人名义从金融机构以较低利息贷款取得资金,再转借给他人,与借款人约定较高的利息,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殊不知这类行为早就引起国家的重视并早就出台了各项法律规定明令禁止,不予支持。
二、法律链接

1、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律师建议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借款行为无效,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地方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稳定的社会关系,非法放贷转贷行为更是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获益的行为,本身就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和诸多不确定等因素,现实中“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贪小便宜吃大亏例子的比比皆是,很多人不但利息没拿到,更是把本金也赔了。由此可见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是法律真正的保护对象,切忌“耍小聪明吃大亏”
转载自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王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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