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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互未来微漫画丨“好心”不能“办坏事” 儿童权益放第一

栏目:律法实务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时间:2024-10-13 19:34:23浏览:10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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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不能“办坏事”
儿童权益放第一
舆论监督中应注意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采取的方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已经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被告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披露了未成年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隐私部位,一旦扩大传播,不仅可能会让小女孩的同学等知晓,也可能会带来社会热议的后果,将对小女孩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上的损害。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害了小女孩的肖像权、隐私权,判决被告向小女孩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代表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且身心尚未成熟,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要注意手段合理、方式得当,确保在最大程度的范围内,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更多精彩内容
详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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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赵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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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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