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婚姻关系的变动往往伴随着各种权益的重新分配。近日,一些网民在离婚后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当地村委以离婚为由,剥夺了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不再发放退耕还林费。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维权建议。
离婚后,村委剥夺土地使用权及退耕还林费,这合法吗?
在日常生活中,婚姻关系的变动往往伴随着各种权益的重新分配。近日,一些网民在离婚后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当地村委以离婚为由,剥夺了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不再发放退耕还林费。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维权建议。
一、离婚后的土地使用权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离婚后个人就会失去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一规定实际上保障了女性在婚姻关系变动后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离婚女性户口未迁出原村集体,并且一直在尽村民义务,那么她就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所在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村委无权以离婚为由剥夺其土地使用权。
二、退耕还林费的发放问题
退耕还林费是国家为了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而发放的补贴。对于已经承包的土地被退耕还林的情况,如果原承包人未获得相应数量的承包地补偿,那么其理应享有退耕还林费的发放权利。
在此类案件中,如果村委以离婚为由拒绝发放退耕还林费,这同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为退耕还林费的发放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离婚并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只要原承包人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其就有权获得退耕还林费。
三、案例分析
以一起真实案例为例,杨女士在与黄先生结婚后,户口迁入夫家所在地第三经济社,成为该经济社成员并获得股权。然而,当杨女士离婚后与外村村民再婚(户口未迁出原夫家的前提下),经联社和第三经济社依据其章程规定,剥夺了杨女士的股权和之后的征地补偿款。杨女士遂向当地街道办提出申请,请求确认章程中有关户口未迁出的离婚女性股民被剥夺股份的条款违法。
县政府经审理认为,《经联社章程》及《第三经济社章程》关于外地嫁入本村、户口已迁入、离异后与村外的其他人再婚的妇女不予配置股份的规定,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最终,县政府决定撤销街道办作出的决定,要求街道办限期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这起案例表明,村委或经联社制定的章程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是离婚女性的合法权益。
四、维权建议
如果村民在离婚后遇到村委剥夺土地使用权或退耕还林费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
- 向当地基层政府控告、检举:请求当地基层政府予以监督并责令改正。
- 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果村委的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村民在维权过程中遇到法律难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LFA小编认为,村委以离婚为由剥夺村民的土地使用权和退耕还林费是不合法的。村民应依法维权,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建议村委在制定相关章程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每一位村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2024-11-03 09:57:15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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