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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李xx,男 香公(新开)行罚决字〔2024〕0976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21:54浏览:6收藏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渠口镇xx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6月06日,因李xx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被香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09月29日22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xxxxx区底商xxxx二层南侧的房间内,李xx与杨x进行卖淫、嫖娼行为,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出警视频、微信交易记录,杨x的供述、杨x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香河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香河县公安局送廊坊市香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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