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xx,女 肥公(大)行罚决字〔2024〕0470号
违法行为人王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xx区xxxx镇xxx村,现住址:河北省 邯郸市xx区xxx镇x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8月3日19时许,xx区xxx镇xxxx村董xx因其土地与王xx宅基地边界问题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董xx被王xx殴打。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指控、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送邯郸市肥乡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肥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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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0 18:24:37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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