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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张x,男 海公(红旗)行罚决字〔2024〕1932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1-02 12:59:52浏览:17收藏

违法行为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xx镇xxxx庄,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xx镇xxxx庄,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24日15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业xxxx座xxxx房间,违法人张x与xx女谈好做x推、“打xx”项目,价格xxx元人民币,xx女正在为张xx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张x的行为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张x的供述和辩解,xx女的供述,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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