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LFA律法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违法行为人郭xx,男 成公(道)行罚决字〔2024〕0736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1-02 12:59:33浏览:24收藏

违法行为人郭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份,郭x因有贷款需求,郭x从网络上了解贷款信息后并开始申请贷款,对方xxx银行卡资质不够需要包装流水为由,向郭x索要银行卡等相关信息,郭x一共提供了三张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号:622xxxxxxxxxxxx8277一张平安银行卡号:623xxxxxxxxxxxx3607一张民生银行卡号:621xxxxxxxxxxxx4528,对方x用郭x的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共转账35698元,导致严xx被骗7045元资金经由郭x提供的银行卡转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推送的材料、微信聊天截图及银行卡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邯郸银行成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来源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阅读排行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