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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马xx,男 抚公(抚)行罚决字〔2024〕0647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17:42浏览:3收藏

违法行为人马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xxxxxx区x栋xx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1日22时许,在秦皇岛市抚宁区xx老街特色小吃门口附近,马x和朱xx因琐事打架,马x将朱xx打伤。
以上事实有马x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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