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贬值,会被倒扣钱吗?
买房等于投资,是国民的普遍理念,法律也不例外,甚至明确规定了夫妻离婚时要分割房产的增值部分。然而,投资有涨就有跌,当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贬值时,配偶一方还能分到钱吗?会被倒扣钱吗?来看以下案例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发。
案情简介
甲、乙原系夫妻,经法院判决已离婚。乙婚前曾购买某房屋,婚后甲乙共同还贷金额为91179.76元。甲起诉要求判令乙补偿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该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该房屋相应财产增值部分。一审法院以房屋购买时的价值作为房屋增值的参考,结合双方对房屋的投入及归还贷款情况,酌情判决乙补偿甲180000元。
乙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对结婚时和离婚时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房屋在双方结婚时的总价值为1277794元,离婚时的总价值为1233436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以该不动产增值为前提;这里的增值指婚后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婚前增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甲要求以乙购买房屋时的价值作为是否增值的参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不动产增值率=离婚时不动产现价格÷不动产成本(结婚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依估价报告,本案诉争房屋从双方结婚到离婚并无增值,反而贬值,故不存在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分割,但甲仍可要求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进行分割。
关于乙就房屋贬值部分要求甲承担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该房产买卖合同系乙婚前签订,购买什么位置、楼层、朝向系乙自己的选择,甲只参与婚后共同还贷,乙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同时,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乙造成实质性损失,乙作为产权登记一方至少应补偿甲共同还贷本息一半即45589.88元。
原案例号:(2016)云0111民初字第2835号、(2017)云01民终第1371号
笔者语
夫妻婚后共同购买、共同还贷,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第1089条进行分割即可,且无论该房屋升值还是贬值,都由夫妻共同承担。但若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则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然,楼市一旦萧条,则房产价值也许不增反降。如何应对,法律却无明文规定。上述案例体现出实务中的认定倾向,即作为产权登记一方至少应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而不对贬值部分进行倒扣。毕竟,婚前的购买行为只是一方自己的决策,且一时的贬值也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升值。为此,当事人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做好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成时采取适当措施,亦可积极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转载自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焦琪雁
甲、乙原系夫妻,经法院判决已离婚。乙婚前曾购买某房屋,婚后甲乙共同还贷金额为91179.76元。甲起诉要求判令乙补偿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该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该房屋相应财产增值部分。一审法院以房屋购买时的价值作为房屋增值的参考,结合双方对房屋的投入及归还贷款情况,酌情判决乙补偿甲180000元。
乙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对结婚时和离婚时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房屋在双方结婚时的总价值为1277794元,离婚时的总价值为1233436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以该不动产增值为前提;这里的增值指婚后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婚前增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甲要求以乙购买房屋时的价值作为是否增值的参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不动产增值率=离婚时不动产现价格÷不动产成本(结婚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依估价报告,本案诉争房屋从双方结婚到离婚并无增值,反而贬值,故不存在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分割,但甲仍可要求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进行分割。
关于乙就房屋贬值部分要求甲承担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该房产买卖合同系乙婚前签订,购买什么位置、楼层、朝向系乙自己的选择,甲只参与婚后共同还贷,乙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同时,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乙造成实质性损失,乙作为产权登记一方至少应补偿甲共同还贷本息一半即45589.88元。
原案例号:(2016)云0111民初字第2835号、(2017)云01民终第1371号
夫妻婚后共同购买、共同还贷,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第1089条进行分割即可,且无论该房屋升值还是贬值,都由夫妻共同承担。但若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则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然,楼市一旦萧条,则房产价值也许不增反降。如何应对,法律却无明文规定。上述案例体现出实务中的认定倾向,即作为产权登记一方至少应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而不对贬值部分进行倒扣。毕竟,婚前的购买行为只是一方自己的决策,且一时的贬值也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升值。为此,当事人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做好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成时采取适当措施,亦可积极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转载自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焦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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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4 17:48:59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6e6547865e2d30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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