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等与刘玉秀二审行政判决书
近期电商刷单补税的新闻再次出现,时至今日刷单的税收问题仍未厘清,核心争议在于“虚假交易”是否属于征税对象,“虚假交易”的边界与范围到底在哪里。税收征管法律如同其他行政法律,对行政秩序与行政效率的要求明显强于民事法律,原则上按照交易行为的外在形式征税,同时赋予纳税人自证清白的权利。
一、电商刷单: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经营安排
刷单行为并非电商企业所独有,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传统企业进行“对开发票”“环开发票”“增加贸易环节”等经营安排,不过,与商品的风险与报酬并没有转移,与正常交易差异显著,受让方(买方)并不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二、“虚假交易”的实体不征税理论及其税法实践案例
虚假交易客观上并无经济利益流入,此经营安排并无经济实质。“经济实质重于形式”“经济实质”等原则在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被普遍认可,对于会计上不作为收入确认的行为,税法也保持相当的尊重。
对于虚假交易部分,主管税务机关也是允许剔除的,比如(2020)浙0205行审113号案件中,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处慈溪市中洲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认定隐匿销售收入共计151576329.06元,其中刷单的收入为63247044.96元,实际隐匿的销售收入为88329284.1元。
三、“虚假交易”申报纳税之后的退税案件与申请时限
(一)*ST 华讯(000687):虚增利润被追溯调整与申请退回企业所得税——来源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
2017 年,南京华讯通过与艾尔特、上海瀚讯、北斗导航、江苏道康、普天信息、北京智芯、普天大健康、江苏翰迅等主体的购销交易虚增利润117,083,310.35元;因此按照税法规定调减企业所得税费用15,080,623.02元。公司已按照税法规定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退回当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5,080,623.02元,并于2021年6月收到该笔退税。
2018年,南京华讯与江苏翰迅虚构研发服务合同,增加研发费用1,064,344.48元。因此按照税法规定调减企业所得税费用159,392.44元。公司已按照税法规定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退回当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59,392.44元,并于2021年6月收到该笔退税。
(二)圣莱达(002473):虚构收入与利润的企业所得税退回——来源于2019年7月11日披露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退税的公告》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33号),认定公司 2015 年度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 2015 年度收入和利润 1000万元,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经公司申请, 慈城税务所于近日退还圣莱达文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250 万元。
(三)申请退税:应该不受3年时限限制
对于基于真实交易的纳税申报,经检索纳税人申请退回已多缴税款的行政诉讼案件,主管税务机关以超过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三年时限为由,对于客观上已经证实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予准予退税申请。
不过对于虚假交易或“经查明实际不负有纳税义务的交易”,部分法院则认为不产生纳税义务,应该不受3年时限限制,比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与刘玉秀税收征管案件【(2019)京02行终964号】,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税收征缴过程中,当事人交纳了相关款项,但经查明实际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以缴纳税款名义实际缴纳的款项,该种情形不属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问题,对该款项的退还,亦不宜适用前述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四、不符合商业目的的关联交易:不属于“虚假交易”
税法意义的虚假交易强调或针对对象是“客观并不存在的交易”,而非缺少商业目的或不符合商业惯例的真实交易安排,此种交易安排通常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其往往以“平进平出”“微利销售”“利润调剂”等方式出现。
结语
虚假交易,在不同语境不同含义。税法上对于真实交易,即便缺少合理商业目的,同样属于征税对象;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交易,才属于税法意义的虚假交易。至于缺少商业合理目的的交易安排,尽管企业经营中也统称为虚假交易,不过其并非税法意义的虚假交易。
转载自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赵恒志
刷单行为并非电商企业所独有,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传统企业进行“对开发票”“环开发票”“增加贸易环节”等经营安排,不过,与商品的风险与报酬并没有转移,与正常交易差异显著,受让方(买方)并不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虚假交易客观上并无经济利益流入,此经营安排并无经济实质。“经济实质重于形式”“经济实质”等原则在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被普遍认可,对于会计上不作为收入确认的行为,税法也保持相当的尊重。
对于虚假交易部分,主管税务机关也是允许剔除的,比如(2020)浙0205行审113号案件中,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处慈溪市中洲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认定隐匿销售收入共计151576329.06元,其中刷单的收入为63247044.96元,实际隐匿的销售收入为88329284.1元。
(一)*ST 华讯(000687):虚增利润被追溯调整与申请退回企业所得税——来源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
2017 年,南京华讯通过与艾尔特、上海瀚讯、北斗导航、江苏道康、普天信息、北京智芯、普天大健康、江苏翰迅等主体的购销交易虚增利润117,083,310.35元;因此按照税法规定调减企业所得税费用15,080,623.02元。公司已按照税法规定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退回当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5,080,623.02元,并于2021年6月收到该笔退税。
2018年,南京华讯与江苏翰迅虚构研发服务合同,增加研发费用1,064,344.48元。因此按照税法规定调减企业所得税费用159,392.44元。公司已按照税法规定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退回当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59,392.44元,并于2021年6月收到该笔退税。
(二)圣莱达(002473):虚构收入与利润的企业所得税退回——来源于2019年7月11日披露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退税的公告》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33号),认定公司 2015 年度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 2015 年度收入和利润 1000万元,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经公司申请, 慈城税务所于近日退还圣莱达文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250 万元。
(三)申请退税:应该不受3年时限限制
对于基于真实交易的纳税申报,经检索纳税人申请退回已多缴税款的行政诉讼案件,主管税务机关以超过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三年时限为由,对于客观上已经证实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予准予退税申请。
不过对于虚假交易或“经查明实际不负有纳税义务的交易”,部分法院则认为不产生纳税义务,应该不受3年时限限制,比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与刘玉秀税收征管案件【(2019)京02行终964号】,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税收征缴过程中,当事人交纳了相关款项,但经查明实际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以缴纳税款名义实际缴纳的款项,该种情形不属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问题,对该款项的退还,亦不宜适用前述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税法意义的虚假交易强调或针对对象是“客观并不存在的交易”,而非缺少商业目的或不符合商业惯例的真实交易安排,此种交易安排通常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其往往以“平进平出”“微利销售”“利润调剂”等方式出现。
虚假交易,在不同语境不同含义。税法上对于真实交易,即便缺少合理商业目的,同样属于征税对象;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交易,才属于税法意义的虚假交易。至于缺少商业合理目的的交易安排,尽管企业经营中也统称为虚假交易,不过其并非税法意义的虚假交易。
转载自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赵恒志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下一篇: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履职智慧
本文2024-10-12 17:53:08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6aba5b475a79d41e.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最新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