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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遭受车辆伤害一般不宜认定为第三者——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秦悦悦来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11 19:34:58浏览:6收藏
在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纠纷中,关于“第三者”的认定一直颇有争议,尤其是在本车的驾驶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车上人员等被本车撞伤的情形下,能否转化为本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各地法院的判决亦有不同。在《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在对于转化的情况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该问题依旧有待考究。
0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02、交通事故相关保险概念辨析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赔偿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其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保险车辆的财产损失;由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等,这些都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内容。因此,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非本车驾驶员之外的“第三者”发生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二)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人专门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开发的一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驾乘意外险的上位概念是意外伤害保险,其本质属人身保险,而非财产保险。意在为伤者提供保障。若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驾驶员身处被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者车体上,驾驶员作为受害人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一般的交通事故纠纷中,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边界十分清晰,被侵权时对应保险责任也明确,因此一般不会出现主体认定上的模糊。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如机动车驾驶员出车后未拉手刹导致车辆滑坡造成碾压,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即不属于第三者范围,但是如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员被甩出车内后遭受本车后续碾压该如何认定,是否应当继续沿用司法解释的思路值得研究。
03、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的判断标准

对于驾驶员是否能转化为“第三者”,应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判断:
(一)车辆处在“驾驶状态”,驾驶人员一般不能认定为第三者
若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停靠车辆(例如临时下车抽烟、排查故障等因素)因本车受伤,因其主观上并无结束驾驶过程的意思表示,但是引起疏忽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制动措施,客观上车辆仍处于“运行”状态,此时驾驶员的身份并不因车辆的临时性停靠而予以转化,该临时性停靠应是驾驶车辆的合理延伸,该种情况下驾驶员的身份并未发生转化,则不应按照“第三者”进行赔偿。
同时,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躲避驾驶风险等意外原因导致被甩出车外,进而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此种情况下,驾驶员的身份亦未发生改变,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将其视作一个整体,不能将时间和空间切割,认为未甩出车辆前为驾驶员,甩出车辆后就自动转化为第三者,驾驶员的伤亡结果可以看作是初始危险的延伸状态,而根据近因原则,导致驾驶员伤亡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系初始危险,此时驾驶员并未失去对车辆的掌控和危险的掌控,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人,不应按照“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赔偿。
在在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16-2-374-012一案中,法院也持上述观点,即根据侵权法原理,任何危险行为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当然地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此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车辆处在“熄火状态”时,可以根据案情转化为第三者
笔者以为,当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抑或是车辆因发生故障将其送到维修场所处于静止状态时,驾驶员已经没有继续驾驶车辆的意思表示,如因本车原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亡,此种情形之下,驾驶员已经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力,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职责已履行完毕,应当将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首先,驾驶员与“第三者”的身份并未确定的,其在特定的环境下可相互转化。驾驶员履行完毕驾驶职责的情形下,导致驾驶员伤亡结果的发生并非在其职责范围内,此种情形之下驾驶员便完成了由“驾驶员”向“第三者”的身份转化。其次,从对危险的控制力看,驾驶员履行完毕驾驶职责的情形下,驾驶员与“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最后,严格限定“第三者”赔付范围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行为,如可以明确排除保险欺诈的故意,从保险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应当可以进行转化
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发的《关于车上人员正常离开被保险车辆后该被保险车辆伤害是否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答复》中就持上述观点认为,一般的处理原则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及其他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其身份已经转化为第三者,不再是“本车驾驶人”或“车上人员”,该保险车辆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是“本车驾驶人”或“车上人员”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转载自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 秦悦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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