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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铁柱百货副食商店行政处罚罚款原因 围市监处罚〔2024〕366号

栏目:行政处罚作者: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间:2024-10-07 16:38:19浏览:4收藏

处罚主体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铁柱百货副食商店
决定处罚文号:围市监处罚〔2024〕366号
处罚事由:2024年9月2日,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半截塔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铁柱百货副食商店经营者徐铁柱陪同下,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有注册商标“京華”牌茉莉花茶叶共两种,分别为8号6袋,标价8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6月21日;10号4袋,标价10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2日。上述产品标识为注册商标“京華”,同时标注“中华老字号”、“北京市著名商标”,净含量:100克,北京二商京华茶叶有限公司,背面标注生产许可QS112414010032,产品标准:Q/XCJHC0001,保质期18个月,产地:北京市大兴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2018年10月1日以后生产食品一律不得使用QS标志。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88元,经主管局长程雅杰批准,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11月0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的1、“京華”茉莉花茶8号6袋;2、“京華”茉莉花茶10号4袋;进行扣押。2024年9月6日“京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北京二商京华茶业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产品鉴定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京華”茉莉花茶不是其公司以及授权单位生产,外包装标注的“QS”标志以及“北京市著名商标”标志在该公司正产的正品“京華”茉莉花茶外包装没有标注,为侵犯该公司“京華”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京華”商标专用权的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11月0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30
处罚金额:0.00元
处罚机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来源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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