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名溪电动车销售中心行政处罚罚款原因 京兴市监处罚〔2024〕1805号
处罚主体名称:北京名溪电动车销售中心
决定处罚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4〕1805号
处罚事由: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6月5日购进规格型号为TDT1820Z的电动自行车2辆,购进价格为每辆1300元,抽检前均未售出,2024年6月14日检测机构抽检1辆,抽检销售价格为1700元,另1辆进行现场封存。该型号车辆货值金额共计3400元,违法所得400元。
处罚结果: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1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4
处罚金额:5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来源于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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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7 06:09:15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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