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党xxx,男 抚公(榆)行罚决字〔2024〕0644号
违法行为人党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23日下午,在xxxxxx村,党xx与张xx因挡车问题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殴打造成党xx和张xx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党xx与张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党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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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0 18:27:42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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