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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要点问答之四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孙怡来源: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06 15:56:07浏览:7收藏
《关税法》即将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长期关注进出口合规领域的专业律师,笔者特选取《关税法》的主要变动和重点条款,尝试采用问答形式予以解读,以期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及个人了解《关税法》内容要点,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守法合规意识。
问题一:海关计核关税时,有哪些费用企业要特别关注?

答: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成立的前提下,企业还要特别关注以下费用是否准确计入: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用、软件费、保修费、佣金。其中最常见的是特许权使用费。以上这些费用应该如何向海关依法合规申报,我们会在后续文章中逐一解读。
问题二: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答:在《海关审价办法》中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进口货物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就是特许权使用费。
比如,企业进口了A公司的芯片,芯片中含有很多B公司的专有技术,进口企业需要为使用这些B公司的专有技术,向B支付费用,这个费用就是特许权使用费。
问题三:企业对外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都需要向海关申报纳税?

答:不一定,这要看具体情况。通常来说,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和货物交易是分开进行的,所以很多企业认为不需要向海关申报,不需要向海关缴税。
实践中,确实也有一些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不需要向海关申报,只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就可以了,所以,容易造成不需要申报纳税的误解。
但实际上,大部分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向海关申报纳税。
问题四:特许权使用费符合哪些条件就需要向海关申报缴税呢?

答:按照新《关税法》第25条第5项的规定,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计税价格。也就是说,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就应该向海关申报缴税,一个是构成销售条件,一个是与进口货物有关。我个人认为,最主要的是后一个条件,与进口货物相关的费用。
问题五:什么叫做与进口货物有关?

答:和进口货物有关的判断标准首先取决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对应的标的是什么,如果是专利或专有技术费用,与货物有关表现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如进口家具中含有外观设计,买方另行支付设计费用的;
第二种是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进口货物,如进口汽车转向器,用精工公司的设计图纸生产的,另行支付设计费用;
第三种是进口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机器或设备,或者其他货物。如某公司引进一项技术,但实施该技术得有配套设备才能完成,则该技术虽在国内实施,但与进口设备有关。
问题六:如果支付的是商标使用费,怎么判定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

答:进口企业对外支付商标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判定标准也有三个,分别是:进口货物上直接带有商标;进口后贴上商标销售;或者经过简单加工后附上商标就可以销售。这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就算支付的商标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
问题七: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向海关申报?

答:企业根据上面提到的标准判断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后,要在报关单上自主填报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并且在支付费用后30天内主动以“9500”后续补税的方式向海关申报缴税。
问题八:如果企业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全部金额都要计入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呢?

答: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比例分摊计入计税价格。
比如某企业进口部分零件,在国内加工汽车转向器,需对外支付设计费用,按销售额的2%计算。进口零件价值在总生产成本中占20%,一个财务季度该企业对外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的设计费,则分摊到与进口零配件相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只有200万元(1000*20%)。也就是说,只有这200万元应当计入计税价格,按零件对应的税率计核应征税款。
转载自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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