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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约定 法院释明撤诉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时间:2024-10-06 15:56:06浏览:7收藏
近日,原州法院立案庭,在诉前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存在篡改协议管辖内容,故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妨害,人民法院诉讼秩序的行为,经释明后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
简要案情

原告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郭某通过某在线交易平台签订了一份《租赁服务协议》,后双方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州法院立案庭提交了该起案件诉状等相关材料。征得原告同意后该案被委派至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郭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供了其与原告在线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手机截图作为证据。
经审查,《租赁服务协议》中双方约定: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任何争议,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各方均同意提请甲方注册地或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是原告在提交立案材料时故意将《租赁服务协议》中的“乙方住所地”篡改为“乙方户籍地”,试图绕过被告在《租赁服务协议》中提供的已经居住了多年的北京市通州区某地管辖法院而直接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
收到调解员反馈的情况后,立案庭法官对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电话约谈,约谈中法官对原告的错误行为给予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就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向原告进一步做了解释和说明。经批评教育,原告对其行为当场表示道歉并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不仅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也是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参与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自由行使民事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循基本的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的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最基本的诚信原则,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规定,属于一种妨害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拘留乃至罚款的强制措施。
转载自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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