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摘要
青山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形式,其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诸多难点。本文以杜明义与全鹏樵之间的蔬菜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青山买卖合同的性质、审理难点及裁判思路,以期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
民事;青山买卖;证据保全;价款保全
一、引言
随着农业专业化和区域化的发展,青山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林产品交易模式,在我国农业大省越来越活跃。然而,由于青山买卖合同的特殊性,导致其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本文以杜明义与全鹏樵之间的蔬菜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背景,分析青山买卖合同的性质、审理难点及裁判思路,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青山买卖合同的性质
青山买卖合同是指以尚未采收的农林产品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相比,青山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 标的物的数量及品质具有不确定性:买卖双方仅能就产品的采收时间、范围及交付标准进行约定,而数量、长势、等级规格等不在探讨范围内。
2. 买方须自行承担产量及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卖方基于合同约定仅需向买方交付约定范围内的产品,不对产量及市场价格负责。
3. 卖方在交易完成后仍负有管理和质量保证义务:卖方作为专业农业生产者,在田间管理及病虫防害等方面富有经验,将青山交由卖方养护,有利于标的物的健康生长。
三、审理难点分析
(一)对尚未采收的产品进行调查取证难
由于标的物尚未成熟采收,其生长形态受气候、管理、采摘时间等因素影响容易发生变化,具有不稳定性。审理法院需把握好调查取证时间,以确保调查取证的准确度。
(二)对卖方是否合理管理青山的事实认定难
卖方是否履行合理管理义务的认定难点在于主要证据缺失。审理法院须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三)标的物在审理期间有毁损、灭失风险
标的物往往处于已成熟或接近成熟状态,意味着审理法院必须适时组织当事人进行采收,否则标的物可能面临着毁损、灭失风险。
四、裁判思路探讨
(一)对卖方是否履行合理管理青山义务的认定
审理法院可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认定:
1. 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并参考农业专业部门意见: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咨询农业专业部门意见。
2. 参考种子公司对出售产品作出的跟踪记录:了解种子公司对售出种子的田间观察记录。
3. 参考买卖双方在日常交流中对标的物品质的评价:考量双方在日常交流中对标的物品质的评价。
4. 参考行业惯例:了解当地交易习惯,判断标的物的品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5. 参考标的物市场价格变动因素:考虑市场价格变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二)标的物在争议期间毁损、灭失的预防及处理
1. 采取减损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审理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
2.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买方应承担因怠于履行收货义务导致标的物贬值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
本案中,杜明义与全鹏樵签订的《蔬菜买卖合同》约定,全鹏樵将其种植的白萝卜以每亩9200元的价格卖给杜明义。合同签订后,杜明义支付了定金,但在收获时发现萝卜存在灰霉点,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全鹏樵则认为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萝卜的黑点是杜明义未及时接收所致,并非灰霉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鹏樵已做好案涉萝卜的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案涉萝卜卜身尾部的黑点并非虫害或真菌造成,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杜明义在双方日常沟通时曾对案涉萝卜品质予以肯定,现又以萝卜不符合约定品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萝卜市价在合同签订后产生较大跌幅,不能排除杜明义系为规避市场价格风险而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应当认定卖方已经履行合理管理和质量保证义务,杜明义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六、结论
青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诸多难点,审理法院需综合考虑证据保全、事实认定、风险预防及处理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审理法院在认定卖方是否履行合理管理义务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证据保全、农业专业部门意见、种子公司跟踪记录、日常交流评价、行业惯例及市场价格变动等。同时,在标的物存在毁损、灭失风险时,审理法院应及时采取减损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审判人员: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廖朝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文通过对青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以促进同类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
本文2024-10-15 18:11:19发表“案例解析”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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