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网)应用与发展中的法律合规问题研究
随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等目标要求,增量配电(网)作为连接新能源体系建设和新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节点,其应用与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电网企业作为增量配电(网)的投资、接纳、管控主体,在推进增量配电(网)的建设与运营过程中,不仅需关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问题,更应重视法律合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本文旨在探讨增量配电(网)应用与发展中的法律合规问题,通过引入合规管理模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管理提供有益参考。
No.1 实施背景
2016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2022年8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8000万千瓦以上”、“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积极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示范工程。鼓励建设以消纳新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提高电网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
实践中,增量配电(网)项目与新能源项目在工业产业园区试点过程中已经彰显出较高的适配性,二者的结合既能满足产业园区综合能源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又能实现电网与园区低碳指标的共享。因此,按照国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需要和电力行业响应国家双碳建设进行改革的要求,增量配电(网)作为新能源体系建设和电力市场改革的重要一环,增量配电(网)能够有效应对新能源指标消纳、源网荷储一体化单元构建、新型储能建设等一系列任务,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增量配电(网)的应用与发展势必对电网企业的法律合规制度带来新的要求,特别是如何将企业合规管理制度融入具体的业务领域,如何将法律合规工作嵌入具体的业务流程,避免“合规两张皮”、合规工作与业务工作脱节的情况发生,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No.2“双碳”目标下增量配电(网)的应用与发展现状
增量配(电)网的业务开展场景广阔,特别是通过与新型能源项目结合,在电力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电力市场化商业模式创新、电网及电子数据技术与服务支持等方面展现出应用活力,由此产生的具体领域包括新型储能项目投资与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投资与建设、配电网平台交易、电力、能源大数据信息聚合等,涵盖发、输、配、用各环节。因此,增量配电(网)应用与发展中需面临诸多法律合规问题,有必要进行专项法律合规建设,变被动合规为主动合规,将合规管理工作提前,深度融合增量配电(网)等新兴业务工作,形成上下一致、系统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达到扫除发展障碍、优化发展环境、催生内在动力、增强发展韧性的效果。
No.3“双碳”目标下增量配电(网)应用与发展中存在的法律合规风险 (一)项目投资建设、转让风险。
2020年5月2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提出一系列投资管理要求。在新能源-增量配电(网)复合+项目投资、转让法律关系中,存在发电公司、储能公司、电网公司、运营公司等多个主体,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合同风险控制、国有资产流转等多个方面,法律合规义务来源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电网企业内部“三重一大”制度等多项法律合规文件。
在分布式供能系统模式下,增量配电(网)+新型储能复合项目投资建设风险体现在政策把握、投资对象管理、政府或国资机构监管和项目施工规范。
一是由于电力市场化催生出一大批非国有性质的增量配电(网)或新型储能企业,这些企业缺乏国有资产背书,即便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持续履行能力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特别是如果以存量配电网进行投运或转让移交,则属于重大资产的投资、转让行为,出、受让双方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内部合规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进行国有资产的投资、转让行为。具体来说,出让方需对受让方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以考察投资风险,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并且履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程序以满足法律合规要求;如果是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还应当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经过上述程序和期限,项目方可顺利进行。国有资产投资、转让行为往往审批周期长,程序复杂,对社会资本的审查条件也比较严格。所以需要通过风险预判、合规前置,引领项目加快进展。
二是内外部监管政策环境的不确定性对增量配电(网)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转让产生影响。紧缩型或扩张性的政策将带向不同的投资方向增量配电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以便调整投资策略和应对风险。
三是增量配电(网)、新能源复合+项目涉及项目主体多样,工程施工范围跨度大、要求高,在建设过程中极易发生施工延误、成本超支等合同履行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甚至可能导致项目失败。即使在项目建成后,也存在市场变化、电价波动、设备故障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影响项目的盈利能力和稳定性。因此,需要针对增量配电(网)、新能源复合+项目进行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建设和运营风险,在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的基础上,还能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和稳定性。
(二)配电网平台交易风险。
国务院国资委于2020年1月19日发布《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办法》规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核定准许收入的基础上,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除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外,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的计算方法均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但各省区执行区域配电网的政策不统一、价格不统一、交叉补贴严重。各省区已出台的价格机制大都限制了配电价格不能超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电压等级间差价。但将差价作为配电价格的上限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电压等级间的差价需要反映实际成本。然而,这个前提条件在当前大部分省区都不满足:由于电压等级间存在严重的交叉补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电压等级间差价普遍过低。这个问题造成了绝大部分增量配电(网)、新能源复合+项目无法回收投资和运营成本,从而导致项目公司在资金回转周期内参与配电网建设和运营,最终实际取得收益的可能性较低。虽然新能源配售电相比于传统电源配售电,有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较大的价格竞争优势前景,但实际上,目前新能源配售电价格机制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各地已出台的配电价格机制中,除了广东省明确选择准许收入法之外,大部分省区直接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电压等级之间的价差作为配电价格的上限,完全没有考虑配电价格的形成机制,也不管价差是否足够配电网企业收回合理成本(或者是否获得了超额利润)。因此,在缺少配电价格形成机制条件下,有必要通过电网企业内部法律合规制度来规范配电网平台交易关系并防范相关的法律合规风险。
(三)增量配电(网)电站安全、管理标准不达标,容易发生法律事件,影响电网企业整体调度运行。
增量配电(网)项目由于投资、建设业主的多样性,电站的安全管理和日常运营管理制度并未形成统一标准,发生法律事件的概率提升。主要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及电子数据合规、民商事合同及侵权、行政处罚等内容。个人信息保护及电子数据合规方面的法律合规风险表现为用户信息及电力大数据收集、应用不合规。增量配电(网)公司的业务中往往会直面用户端,在这种情况下,用户虽然同意安装电力数据采集装备,但对于用户信息及大数据采集的目的、方式、范围并不知情,如果用户将用电数据基于特殊目的而采取了保密措施,那用户信息及大数据的采集可能涉及违法商业秘密保护。如果增量配电(网)公司利用采集到用户信息及电力大数据作为数据服务迭代的依据,势必将会体现出数据的可识别性,这有可能造成用户信息及电力大数据的泄露,导致产生侵权的法律风险。民商事合同及侵权方面的法律合规风险表现为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安全标准的缺失可能导致电网出现波动或故障,影响电网的稳定性。最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导致违约的法律风险。若因电站安全问题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电网企业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合规风险表现为电站安全标准不达标可能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增量配电(网)电站作为电网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生的法律合规事件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电网的稳定运行。当增量配电(网)电站的法律合规事件常发时,可能导致电站对调度指令的执行不力,影响电网的整体运行效率。因此,为了确保电网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法律风险,电网企业应加强对增量配电(网)电站的法律合规事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合规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No.4“双碳”目标下增量配电(网)应用与发展中的法律合规风险防范路径 (一)引入“双态三维”合规模型,构建立体合规管理体系。
“双态三维”合规管理模型(静、动双态、制度、业务、职责三维)是在静、动态合规管理的基础上,在水平方向上,将企业合规管理与日常业务密切联系,在垂直方向上,明确重点领域具体工作,形成覆盖业务的整体合规大网。静态合规管理是指法律合规制度的建设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完善,主要以法律合规库或法律合规义务清单的形式来明确法律合规义务来源。库或清单内至少应该包括三层内容:一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包含国家层面的法规及项目所在地当地的法律规定,这是确保经营活动合法的要求;二是相关政策的出台、落实情况,这是确保项目投资建设不偏向的关键;三是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要求,这是确保外法内控有效衔接的重点。动态合规管理是指合规制度的建立应当根据具体业务所处行业动态、以政策、市场、内部管理等方面各要素的新要求为导向,进行弹性变化,避免合规管理工作只停留在制度表面或过于僵化,以上动态管理既包含上述法律合规库或法律合规义务清单的动态更新,也包含相关法律合规制度的动态调整。通过合规管理的动静结合,能够为制度、业务、职责合规建设提供支撑。
(二)“双态三维”合规模型下合规管理体系的落地措施。
1、设工作组统筹协调增量配电(网)项目合规工作。
在公司合规委员会中下设工作组,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合规工作开展的具体牵头方。工作组成员应包含电网公司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合规部门、增量配电(网)公司的工作负责人。工作方式为按阶段或按时期召开定期会议,由增量配电(网)业务经办人员、法律合规专员共同参与,向工作组汇报增量配电(网)开展状况及新发常发的法律合规问题,就是否制定新的合规制度或新的落地措施进行交流沟通,最后再由工作组部署下一步工作安排。
2、通过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合规风险识别、合规运作与法律合规监督,形成全过程合规。
将法律合规要求与增量配电(网)业务实践进行逐条对照,参照公司现有“一库两清单”合规制度,建立增量配电(网)合规风险库、增量配电(网)岗位职责清单、增量配电(网)业务流程合规管控清单。对于项目运行过程中,经检查监督发现的不合法合规现象,由增量配电(网)合规工作组联系法律合规部门出具法律、合规风险提示书,业务职能部门应按照提示书内容及时进行问题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工作组。
3、发挥“三道防线”的作用,业务职能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监督部门协同联动,做好全过程监督管控。
一是对各清单完成情况进行摸底抽检,如有未履行职责合规义务的行为或存在违反合规要求而产生的风险,对主要责任人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风险可能造成的法律责任或其他不利后果,并在对相关行为及风险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后,移交有关部门追责。二是重大投资或重大项目的建设需取得工作组的法律合规可行性意见,重大的含义是指某一时间段以内、某一标的额以上或满足其他标准的,足以对电网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组主要是对投资、建设内容的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研判,帮助各部门、公司了解重点领域事项的整体动向。三是完善监督结果反馈制度,在各部门、公司对于增量配电(网)项目的处置流程中,应将工作组作为最后一步,由工作组牵头对处置事项作出合规评价并及时进行事后反馈,主要从处置事项整改结果、合规评价履行情况等内容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约束。同时建立监督整改免责减责制度,如相关部门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消除合规风险或有效避免合规风险转化为实质风险,则对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进行免责或减责,以保证监督落实。
综上所述,增量配电(网)作为连接新能源体系建设和新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节点,在“双碳”目标下的应用与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其在项目投资建设、转让以及配电网平台交易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合规风险,加之电站安全、管理标准不达标等问题,均可能对电网企业的整体调度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电网企业必须加强对增量配电(网)的法律合规管理,通过引入“双态三维”合规模型,构建立体合规管理体系,并落实具体的合规管理措施,以确保增量配电(网)项目的合法合规运行。这不仅有助于降低法律风险,保障电网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还能推动增量配电(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双碳”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未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新能源体系的不断完善,增量配电(网)的法律合规管理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需要电网企业及相关各方持续探索和创新,共同推动增量配电(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转载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韩小刚
2016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2022年8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8000万千瓦以上”、“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积极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示范工程。鼓励建设以消纳新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提高电网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
实践中,增量配电(网)项目与新能源项目在工业产业园区试点过程中已经彰显出较高的适配性,二者的结合既能满足产业园区综合能源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又能实现电网与园区低碳指标的共享。因此,按照国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需要和电力行业响应国家双碳建设进行改革的要求,增量配电(网)作为新能源体系建设和电力市场改革的重要一环,增量配电(网)能够有效应对新能源指标消纳、源网荷储一体化单元构建、新型储能建设等一系列任务,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增量配电(网)的应用与发展势必对电网企业的法律合规制度带来新的要求,特别是如何将企业合规管理制度融入具体的业务领域,如何将法律合规工作嵌入具体的业务流程,避免“合规两张皮”、合规工作与业务工作脱节的情况发生,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增量配(电)网的业务开展场景广阔,特别是通过与新型能源项目结合,在电力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电力市场化商业模式创新、电网及电子数据技术与服务支持等方面展现出应用活力,由此产生的具体领域包括新型储能项目投资与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投资与建设、配电网平台交易、电力、能源大数据信息聚合等,涵盖发、输、配、用各环节。因此,增量配电(网)应用与发展中需面临诸多法律合规问题,有必要进行专项法律合规建设,变被动合规为主动合规,将合规管理工作提前,深度融合增量配电(网)等新兴业务工作,形成上下一致、系统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达到扫除发展障碍、优化发展环境、催生内在动力、增强发展韧性的效果。
2020年5月2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提出一系列投资管理要求。在新能源-增量配电(网)复合+项目投资、转让法律关系中,存在发电公司、储能公司、电网公司、运营公司等多个主体,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合同风险控制、国有资产流转等多个方面,法律合规义务来源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电网企业内部“三重一大”制度等多项法律合规文件。
在分布式供能系统模式下,增量配电(网)+新型储能复合项目投资建设风险体现在政策把握、投资对象管理、政府或国资机构监管和项目施工规范。
一是由于电力市场化催生出一大批非国有性质的增量配电(网)或新型储能企业,这些企业缺乏国有资产背书,即便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持续履行能力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特别是如果以存量配电网进行投运或转让移交,则属于重大资产的投资、转让行为,出、受让双方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内部合规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进行国有资产的投资、转让行为。具体来说,出让方需对受让方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以考察投资风险,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并且履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程序以满足法律合规要求;如果是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还应当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经过上述程序和期限,项目方可顺利进行。国有资产投资、转让行为往往审批周期长,程序复杂,对社会资本的审查条件也比较严格。所以需要通过风险预判、合规前置,引领项目加快进展。
二是内外部监管政策环境的不确定性对增量配电(网)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转让产生影响。紧缩型或扩张性的政策将带向不同的投资方向增量配电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以便调整投资策略和应对风险。
三是增量配电(网)、新能源复合+项目涉及项目主体多样,工程施工范围跨度大、要求高,在建设过程中极易发生施工延误、成本超支等合同履行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甚至可能导致项目失败。即使在项目建成后,也存在市场变化、电价波动、设备故障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影响项目的盈利能力和稳定性。因此,需要针对增量配电(网)、新能源复合+项目进行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建设和运营风险,在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的基础上,还能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和稳定性。
(二)配电网平台交易风险。
国务院国资委于2020年1月19日发布《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办法》规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核定准许收入的基础上,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除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外,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的计算方法均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但各省区执行区域配电网的政策不统一、价格不统一、交叉补贴严重。各省区已出台的价格机制大都限制了配电价格不能超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电压等级间差价。但将差价作为配电价格的上限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电压等级间的差价需要反映实际成本。然而,这个前提条件在当前大部分省区都不满足:由于电压等级间存在严重的交叉补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电压等级间差价普遍过低。这个问题造成了绝大部分增量配电(网)、新能源复合+项目无法回收投资和运营成本,从而导致项目公司在资金回转周期内参与配电网建设和运营,最终实际取得收益的可能性较低。虽然新能源配售电相比于传统电源配售电,有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较大的价格竞争优势前景,但实际上,目前新能源配售电价格机制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各地已出台的配电价格机制中,除了广东省明确选择准许收入法之外,大部分省区直接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电压等级之间的价差作为配电价格的上限,完全没有考虑配电价格的形成机制,也不管价差是否足够配电网企业收回合理成本(或者是否获得了超额利润)。因此,在缺少配电价格形成机制条件下,有必要通过电网企业内部法律合规制度来规范配电网平台交易关系并防范相关的法律合规风险。
(三)增量配电(网)电站安全、管理标准不达标,容易发生法律事件,影响电网企业整体调度运行。
增量配电(网)项目由于投资、建设业主的多样性,电站的安全管理和日常运营管理制度并未形成统一标准,发生法律事件的概率提升。主要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及电子数据合规、民商事合同及侵权、行政处罚等内容。个人信息保护及电子数据合规方面的法律合规风险表现为用户信息及电力大数据收集、应用不合规。增量配电(网)公司的业务中往往会直面用户端,在这种情况下,用户虽然同意安装电力数据采集装备,但对于用户信息及大数据采集的目的、方式、范围并不知情,如果用户将用电数据基于特殊目的而采取了保密措施,那用户信息及大数据的采集可能涉及违法商业秘密保护。如果增量配电(网)公司利用采集到用户信息及电力大数据作为数据服务迭代的依据,势必将会体现出数据的可识别性,这有可能造成用户信息及电力大数据的泄露,导致产生侵权的法律风险。民商事合同及侵权方面的法律合规风险表现为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安全标准的缺失可能导致电网出现波动或故障,影响电网的稳定性。最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导致违约的法律风险。若因电站安全问题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电网企业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合规风险表现为电站安全标准不达标可能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增量配电(网)电站作为电网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生的法律合规事件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电网的稳定运行。当增量配电(网)电站的法律合规事件常发时,可能导致电站对调度指令的执行不力,影响电网的整体运行效率。因此,为了确保电网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法律风险,电网企业应加强对增量配电(网)电站的法律合规事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合规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双态三维”合规管理模型(静、动双态、制度、业务、职责三维)是在静、动态合规管理的基础上,在水平方向上,将企业合规管理与日常业务密切联系,在垂直方向上,明确重点领域具体工作,形成覆盖业务的整体合规大网。静态合规管理是指法律合规制度的建设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完善,主要以法律合规库或法律合规义务清单的形式来明确法律合规义务来源。库或清单内至少应该包括三层内容:一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包含国家层面的法规及项目所在地当地的法律规定,这是确保经营活动合法的要求;二是相关政策的出台、落实情况,这是确保项目投资建设不偏向的关键;三是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要求,这是确保外法内控有效衔接的重点。动态合规管理是指合规制度的建立应当根据具体业务所处行业动态、以政策、市场、内部管理等方面各要素的新要求为导向,进行弹性变化,避免合规管理工作只停留在制度表面或过于僵化,以上动态管理既包含上述法律合规库或法律合规义务清单的动态更新,也包含相关法律合规制度的动态调整。通过合规管理的动静结合,能够为制度、业务、职责合规建设提供支撑。
(二)“双态三维”合规模型下合规管理体系的落地措施。
1、设工作组统筹协调增量配电(网)项目合规工作。
在公司合规委员会中下设工作组,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合规工作开展的具体牵头方。工作组成员应包含电网公司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合规部门、增量配电(网)公司的工作负责人。工作方式为按阶段或按时期召开定期会议,由增量配电(网)业务经办人员、法律合规专员共同参与,向工作组汇报增量配电(网)开展状况及新发常发的法律合规问题,就是否制定新的合规制度或新的落地措施进行交流沟通,最后再由工作组部署下一步工作安排。
2、通过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合规风险识别、合规运作与法律合规监督,形成全过程合规。
将法律合规要求与增量配电(网)业务实践进行逐条对照,参照公司现有“一库两清单”合规制度,建立增量配电(网)合规风险库、增量配电(网)岗位职责清单、增量配电(网)业务流程合规管控清单。对于项目运行过程中,经检查监督发现的不合法合规现象,由增量配电(网)合规工作组联系法律合规部门出具法律、合规风险提示书,业务职能部门应按照提示书内容及时进行问题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工作组。
3、发挥“三道防线”的作用,业务职能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监督部门协同联动,做好全过程监督管控。
一是对各清单完成情况进行摸底抽检,如有未履行职责合规义务的行为或存在违反合规要求而产生的风险,对主要责任人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风险可能造成的法律责任或其他不利后果,并在对相关行为及风险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后,移交有关部门追责。二是重大投资或重大项目的建设需取得工作组的法律合规可行性意见,重大的含义是指某一时间段以内、某一标的额以上或满足其他标准的,足以对电网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组主要是对投资、建设内容的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研判,帮助各部门、公司了解重点领域事项的整体动向。三是完善监督结果反馈制度,在各部门、公司对于增量配电(网)项目的处置流程中,应将工作组作为最后一步,由工作组牵头对处置事项作出合规评价并及时进行事后反馈,主要从处置事项整改结果、合规评价履行情况等内容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约束。同时建立监督整改免责减责制度,如相关部门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消除合规风险或有效避免合规风险转化为实质风险,则对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进行免责或减责,以保证监督落实。
综上所述,增量配电(网)作为连接新能源体系建设和新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节点,在“双碳”目标下的应用与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其在项目投资建设、转让以及配电网平台交易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合规风险,加之电站安全、管理标准不达标等问题,均可能对电网企业的整体调度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电网企业必须加强对增量配电(网)的法律合规管理,通过引入“双态三维”合规模型,构建立体合规管理体系,并落实具体的合规管理措施,以确保增量配电(网)项目的合法合规运行。这不仅有助于降低法律风险,保障电网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还能推动增量配电(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双碳”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未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新能源体系的不断完善,增量配电(网)的法律合规管理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需要电网企业及相关各方持续探索和创新,共同推动增量配电(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转载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韩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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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06 15:56:05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3d57e83035e014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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