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公民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从而获取利益,是否侵犯个人隐私?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点击查看视频 ▾周某、李某和林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工作。为了获取更多的购房客户个人信息,林某便向他人购买个人信息并用于自身推销房地产。在这个过程中林某发现了售卖个人信息的“商机”,便与周某、李某一拍即合,约定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客户,周某、李某负责汇总买家需要的个人信息类别及数量,林某负责统一购买,三人分别向自己的买家进行出售。经统计,周某、李某和林某非法购买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合计213万余条并予以销售,不法获利由三人均分。后,周某、李某和林某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上述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于本案不仅关系到个人信息隐私和安全,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李某和林某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分别判处林某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七个月不等,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公益损害赔偿人民币六万元,永久删除存储在电子设备及互联网社交软件中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在法院和检察院的联合监督下,三被告及时履行了上述义务。一、使用信息需谨慎,不得非法获取或交易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等多种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用途正当,但通过窃取、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样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工作中涉及个人信息采集、使用的,务必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规范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过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二、公益诉讼凝聚合力,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安全,是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的受损害主体是不特定且分散的,受损害范围是广泛而难以计量的。且从深远来看,公民信息被非法获取对整个社会的诚信与稳定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由于该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作为被侵害主体的公民个人难以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权。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及时删除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避免了相关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扩散。同时,司法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途径,监督三被告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共利益受侵害造成的损失,起到了修复社会关系的积极作用。三、强化防范意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保护迎来挑战。那么,人民群众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一是增强安全意识,对于索要个人信息的请求要保持警惕,特别是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邮件等。二是保持谨慎之心,在社交媒体等公共网络平台上,注重个人敏感信息安全,不向他人随意透露个人重要信息。三是不要轻易接收、安装、浏览不明网站和软件,也不要下载来历不明的程序,尽可能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四是妥善处理快递单、外卖单等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材料,避免个人信息泄露。陆宇一
上海市政协委员,崇明区横沙乡永发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可能导致隐私权受到侵害,还可能引发财产损失、身份冒用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科技越是发展,越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的本起案件,对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售卖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认定三被告人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打造清朗网络空间、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积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文字:张蕾、郁季蕾视频:翟楚悦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转载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张蕾,郁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