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李X,男 行(口)行罚决字〔2024〕0316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xx乡xx村xx街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xx乡xx村xx街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7月12日,魏xx伙同李x为获利,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情况下,使用李x手机号xxxxxx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致使xx省xx市xx区黎xx被电信诈骗194133元。
以上事实有魏xx讯问笔录、李x讯问笔录、黎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唐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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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0 18:26:18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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