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原因 云昆交综富罚〔2024〕0033号
处罚主体名称:昆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云昆交综富罚〔2024〕0033号
处罚事由:2024年05月11日15时15分许,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门口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曲一江驾驶云ADG5788号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网约平台接单共计拉载4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富民校区)出发,前往富民县瑞幸咖啡,通过网约平台议价收费,经查证该云ADG5788号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经营区域显示为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五区,未包含富民县区域,当事人昆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行为构成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9
处罚金额:5000.00元
处罚机关:富民县交通运输局
本文来源于富民县交通运输局,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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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07 16:44:36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3352fde32ec5c0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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