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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预付卡不再“卡”,预付式消费的风险识别与维权指引(四)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景铎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24 06:55:43浏览:6收藏
目录
一、引言
二、预付卡相关法律法规
三、预付卡纠纷产生的现实审视
四、预付卡常见5大法律纠纷案例解析
五、预付卡管理规定要点解读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重点解读
七、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重点解读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推动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迈向更高水平。《条例》中涉及预付式消费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经营者停业、迁址的提前告知义务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提前通知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商家停业或迁址作为重大事项,消费者应当享有知情权,且更直接关乎预付卡消费者的核心利益,如经营者未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的,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停业、吊销的行政处罚,明显提高了商家违法成本,增强了消费者权益保障力度。
2.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义务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同时,《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需要提醒的是,书面合同不仅限于纸质合同,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表现形式的合同,且消费者可以随时调取查看的,也可视为书面合同。
3.严格限制经营者适用格式条款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在预付卡消费中,如遇“本卡一经充值不得退款”、“本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本卡有效期届满不得继续使用”等条款即属于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按照上述规定应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七、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结合前述分析意见与实务案例,郧和律师总结提出以下建议:
(一)理性消费,合理控制预付金额
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能力,理性消费,量力而行,选择合理的预付金额,避免一次性预付大额款项的风险。
(二)谨慎选择商家
消费者切勿贪图商家的优惠活动力度,应对商家的基本情况与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的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预付卡发卡备案;通过网络等途径了解商家的口碑,尽可能选择有长期稳定经营、品牌保障、信誉良好的商家;对于成立时间短、投诉争议多、卡章程条款不合理的商家应当尤其警惕注意。
(三)仔细阅读章程、合同条款并签署书面文件
预付卡章程、合同条款通常由商家单方面制定,常见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转让条件、退款条件、手续费、使用期限等关乎切身利益的关键条款,如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提出并与商家协商修改。
对于商家及其销售人员在推销过程中作出的口头承诺,不可听之信之,还有部分商家为逃避责任,模糊预付卡使用规则,刻意不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在此情形下消费者应坚持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文件,将承诺内容列入合同条款,并将签署的合同文件妥善保管,以备出现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四)及时使用,关注商家动态
消费者应当制定合理的预付卡使用计划,在商家经营稳定期间尽快完成消费,避免拖延过长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也避免超出预付卡有效期限而产生争议。
同时,定期使用有助于了解商家的经营动态,当发现经营风险提早退款。如长期未到店使用,商家早已关门歇业,此时无疑会显著增加退款难度。
(五)保存证据,及时介入,积极维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预付卡时,应注意妥善保存付款记录、合同、发票、消费记录、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出现争议时,首先可与商家协商妥善处理纠纷。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例如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还可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个人诉求。
如通过投诉途径仍无法得到有效处理的,消费者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提高维权质量和效率。
转载自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景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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