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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常xx,男 石开公(良)行罚决字〔2024〕0174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26:46浏览:4收藏

违法行为人常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西汪xx鲁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27日14时xx保x和常xx到学校去办理校园卡,办理期间学生都不愿意办理,王xx临时起意决定冒充河xxxxxx学校的工作人员收取学生用校园宽带的使用费用,不交就没有办法用学校的网络,期间收取了6名学生的费用,一人50元共计300元,王xx负责跟学生交谈和登记信息并用常xx的微信收款码收款300元,后续常xx在知道这300元xx保x冒充学校工作人员收取的学生校园宽带费,仍继续将该钱用于花销。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询问笔录、收款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常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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