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怠于赡养 老人能否收回房产?| CCTV12《热线12》
2013年,北京的马阿姨与继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继子。几年过去,继子照顾了马阿姨一段时间以后就经常不接电话了。2023年,马阿姨将继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她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近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热线12》栏目特别报道了北京三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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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阿姨和老伴赵大叔是再婚重组家庭,两人结婚时,赵大叔和前妻已有三个孩子。马阿姨虽然自己没有子女,也没有和赵大叔生儿育女,却一直将继子继女视如己出。2013年,马阿姨和继子小赵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小赵,当然,马阿姨并没有让小赵掏一分钱,小赵也满心欢喜地接受了这份珍贵的“礼物”。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王蕾蕾介绍,对于合同的性质,马某和小赵都认可,这个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合同。事实上小赵并没有向马某支付购房款。过了几年,老伴赵某去世了,老太太马某就自己一个人居住,而且她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需要长期卧床,自己也没有办法做饭。从2022年开始,老太太马某与小赵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小赵就经常不接老人电话,只会在每周一上门给老人送去三盒饭菜维持生活。
除了不接马阿姨电话,小赵还带走了马阿姨的个人证件,导致其看病都成了困难。后来,马阿姨因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靠其弟弟等亲人照顾起居。
最后,马阿姨只能通过110报警的形式要回自己的证件,并从那时起决定起诉要求撤回她对小赵的房屋赠与。
争议焦点
但是,继子小赵却认为马阿姨和自己父亲结婚时,自己当时已经成年,和马阿姨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自己对马阿姨也不应该有赡养义务。而且小赵认为他与马阿姨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对马阿姨负有赡养义务,所以这份赠与并不构成附义务的赠与,马阿姨无权行使撤销权。
对此,马阿姨的律师表示,当时马阿姨赠与这套房子的目的,就是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法院判决
王蕾蕾法官表示,他们之间并没有签署关于赡养内容的书面协定,但是,考虑到小赵此前曾经主要照顾马某,而且也为她长期保管个人证件、银行卡、存折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马某向小赵赠与房屋的行为,附带相应的合同义务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也就是小赵应当对马某在日常生活、看病就医等方面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这样的合同安排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常理,因此在马某长期卧床、行动不便且身患重病的情况下,赡养人小赵应该至少照顾好老人马某的日常生活起居,但本案中,小赵提供的照料难以使法院认定小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一是撤销马阿姨与继子小赵就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二是小赵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马阿姨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马阿姨的名下。
王蕾蕾法官表示,在老人马某和小赵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结合老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赡养需求等因素综合认定赠与行为背后所附带的条件和动机,从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项赠与构成了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后,如果没有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无法保障老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则有可能被认定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视频来源:CCTV12《热线12》
转载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热线12》栏目特别报道了北京三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马阿姨和老伴赵大叔是再婚重组家庭,两人结婚时,赵大叔和前妻已有三个孩子。马阿姨虽然自己没有子女,也没有和赵大叔生儿育女,却一直将继子继女视如己出。2013年,马阿姨和继子小赵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小赵,当然,马阿姨并没有让小赵掏一分钱,小赵也满心欢喜地接受了这份珍贵的“礼物”。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王蕾蕾介绍,对于合同的性质,马某和小赵都认可,这个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合同。事实上小赵并没有向马某支付购房款。过了几年,老伴赵某去世了,老太太马某就自己一个人居住,而且她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需要长期卧床,自己也没有办法做饭。从2022年开始,老太太马某与小赵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小赵就经常不接老人电话,只会在每周一上门给老人送去三盒饭菜维持生活。
除了不接马阿姨电话,小赵还带走了马阿姨的个人证件,导致其看病都成了困难。后来,马阿姨因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靠其弟弟等亲人照顾起居。
最后,马阿姨只能通过110报警的形式要回自己的证件,并从那时起决定起诉要求撤回她对小赵的房屋赠与。
但是,继子小赵却认为马阿姨和自己父亲结婚时,自己当时已经成年,和马阿姨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自己对马阿姨也不应该有赡养义务。而且小赵认为他与马阿姨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对马阿姨负有赡养义务,所以这份赠与并不构成附义务的赠与,马阿姨无权行使撤销权。
对此,马阿姨的律师表示,当时马阿姨赠与这套房子的目的,就是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王蕾蕾法官表示,他们之间并没有签署关于赡养内容的书面协定,但是,考虑到小赵此前曾经主要照顾马某,而且也为她长期保管个人证件、银行卡、存折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马某向小赵赠与房屋的行为,附带相应的合同义务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也就是小赵应当对马某在日常生活、看病就医等方面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这样的合同安排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常理,因此在马某长期卧床、行动不便且身患重病的情况下,赡养人小赵应该至少照顾好老人马某的日常生活起居,但本案中,小赵提供的照料难以使法院认定小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一是撤销马阿姨与继子小赵就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二是小赵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马阿姨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马阿姨的名下。
王蕾蕾法官表示,在老人马某和小赵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结合老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赡养需求等因素综合认定赠与行为背后所附带的条件和动机,从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项赠与构成了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后,如果没有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无法保障老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则有可能被认定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视频来源:CCTV12《热线12》
转载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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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7 20:13:43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2f0a6521cd17d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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