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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剧说法|待到山花烂漫时,法治光亮聚希望

栏目:律法实务来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时间:2024-10-19 12:24:26浏览:6收藏
电视剧《山花烂漫时》根据“七一勋章”获得者张桂梅的真实事件改编,主要讲述了张桂梅为了让大山的女孩走出大山改写命运,创建了全国唯一一所全免费的女子高中,将一生奉献给贫困山区教育事业的故事。该剧真实展示了山区女孩的教育困境,为了彩礼被迫嫁人的女生、重男轻女的家庭、因贫困无法读书的窘境……看似是陋习,背后却是法治意识的缺失。
下面,让我们一起从法律视角,重看《山花烂漫时》,以法律守护山区女孩成长。
【剧情一】
剧情回溯
父亲酗酒母亲去世,谷雨小小年纪就要承担起家务,照顾年幼的弟弟。即便如此,谷雨的学习成绩仍然很好,在班里名列前茅,有希望考上重点高中。但初三没上几天,谷雨就辍学回家几天没来学校。张桂梅老师来到谷雨家问明原因,才知道谷雨的父亲谷老三为了三万元礼金,找了媒人安排年仅14岁的谷雨嫁人。为强迫谷雨履行婚约,谷老三甚至把谷雨关进柴房,用破布堵住她的嘴。
法官说法
谷雨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谷老三作为谷雨的监护人,为了三万元彩礼强迫其结婚的行为不仅违反民法典,还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种婚姻并不合法且无效。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剧情二】
剧情回溯
学校老师一同前往山区说服当地村民同意让孩子读书。魏庭云来到李华、李泽兰家,好奇她们为何不肯去上学,询问才知是要帮家里人做米线赚钱。李泽兰的语文学得非常好,但这么优秀的女孩却只读到五年级就辍学,反观李泽兰哥哥仍在读高中,成为全家人的希望。
法官说法
李泽兰父母让女儿辍学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未成年有受教育的权利,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并且,女孩和男孩一样,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剧情三】
剧情回溯
饭局上,姜大宝向在座老板介绍了张桂梅,并讲述了自己善心捐款资助女高的事迹。众老板碍于面子,纷纷表示也会进行捐赠,但几位答应捐款的老总却迟迟没有把款项打过来。张桂梅找到其中一位老总希望对方能兑现捐款承诺,对方却后悔,谎称酒后断片不记得了。
法官说法
众老板的捐赠承诺虽然是口头的,但具备赠与合同要件,是有效的。一般来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华坪女高是一所面向贫困山区女孩的全免费高中,其办学宗旨和目的具有扶贫和社会公益性质,因此,向华坪女高捐赠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依法不能撤销。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图片来自网络制作:安雪晴
转载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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