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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白xxx,男 隆公(张)行罚决字〔2024〕1429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16:37浏览:4收藏

违法行为人白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偏坡营镇xxx村河北,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29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孟xx与吕xx等人在隆化县偏颇营镇xxx村白xx家中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王xx“开宝”,孟xx在赌博活动中抽成、渔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供述、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白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隆化县公安局送承德市隆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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