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
在建筑行业中,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在实际中不少建筑行业相关企业往往注重对有形资产以及风险的管控,而普遍忽视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以及风险防范。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建筑行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问题作梳理和分享。
一 建筑行业知识产权现状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44126件,审结544112件(含旧存),比2022年分别上升3.14%和0.13%。这是有关2023年知识产权案件的总体数据情况,其中自然会有不少涉及建筑行业。
笔者在alphalawyer数据中检索案例(访问日期为2024年8月31日),设定案由为“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类”“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侵犯知识产权罪类”“行政-行政管理范围类-商标行政管理、专利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获得案例2293046件,在所得结果中设定“建筑业、房地产业”,筛选出相关案例20645件,比例约为0.9%。若将建筑业、房地产业相关配套的材料、设备等上下游行业也纳入考量,知识产权案例的数量和占比将会更高。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起每年对自身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和归纳,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3年起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经笔者统计,2008-2023年历年年度报告中共公布了487件(批量案件计1件)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涉及建筑相关行业的有39件。可见,在建筑相关行业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相对多发。
事实上,建筑行业中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均伴随着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的迫切需求。然而,部分建筑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不足,忽视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当然,即便企业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也难免会碰到被侵权而束手无策的情形。例如,笔者最近在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作《建筑行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动态与建议》的主题分享,会后交流中,一企业的负责人就其企业主打的建筑材料产品相关技术秘密被侵权一事大倒苦水:该企业虽然成功打击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但是在谅解对方后,对方换个省份、借用他人名义继续实施侵权,导致相关维权成本高昂且效果欠佳。
同时,建筑行业常见的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在这些环节中,都可能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失而引发侵权风险。侵权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这是整个行业需要重视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 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主要内容
建筑行业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1.专利权:工程建设领域的专利权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2.技术秘密: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各种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产品配方、各种技术诀窍及方法等。专利权的获得是以公开为代价,因此技术秘密保护可以和专利保护组合起来,对权利人的技术方案进行更全面的保护,尽可能获得竞争优势,构筑知识产权门槛。
3.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的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4.著作权:工程建设领域形成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科研等活动相关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符合作品独创性条件的,可以构成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时自动取得著作权。
5.其他:主要涉及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
三 建筑行业各环节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 01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 投标文件整体上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是较低的。投标文件在符合独创性条件下,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自投标文件创作完成之日即享有著作权。擅自使用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
(2) 投标文件中的具体的报价方案、营销方案、技术方案等符合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建筑企业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严格限定知悉报价方案等的人员范围、采取加密措施、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招标方的保密义务等,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在开标之前,竞争对手一旦知悉他人的投标报价及技术方案,便可以有针对性地调整自己的相关报价及方案,以获得较高的中标机会。因此,该些信息无论对于投标人自身还是对于其他潜在投标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能给投标人带来经济利益。在投标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该些报价信息及技术方案体现了投标人的竞争能力,对于投标人及其竞争对手而言,具有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的法定要件,构成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参见(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473号】
(3) 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除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归属于技术方案完成方所有
对于投标文件中包含的技术方案,招标方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中单方面声明招标方具有未中标方案使用权。对于最终的中标方案,招标方对中标方案的使用也应仅限于在招标项目上的使用。
招投标双方可通过协议明确约定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如无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完成技术方案一方。
02 勘察设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 勘察设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可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勘察设计中形成的资料、图纸及各类文件等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2) 建筑相关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四条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相关作品通常以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及建筑物三种形式存在。建筑作品仅包括三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设计图、施工图、效果图、建筑模型等不属于建筑作品的范畴。保护建筑作品,主要保护的是建筑物的外观,建筑物的内部结构和材质、功能性设计不属于建筑作品保护范围。
建筑相关作品的常见侵权行为有:从平面到平面——复制他人建筑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复制他人建筑设计图建造建筑实物,从立体到平面——根据他人设计的建筑物描绘建筑设计图,从立体到立体——根据他人设计的建筑物建造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建筑物。在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保时捷股份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造了与保时捷股份公司的北京保时捷中心相似的建筑物,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03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如上文所述,我们统计了历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发现其中涉及建筑行业的案件,大部分与施工环节相关,且以专利和商标案件居多。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 采购环节要注意防范专利侵权及商标侵权的风险
施工企业如果采购涉嫌侵权的产品,就可能会陷入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笔者在实务中已碰到照明设备公司希望起诉侵害专利权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采购了假冒某品牌的瓷砖、假冒某品牌的电缆等不同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施工企业还可能面临对建设单位的违约风险。通常在采购合同中可以设定出售方的权利瑕疵担保条款,采购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以及买受方的损失赔偿责任由出售方承担。另外,施工企业要注意保存合同、发票、交付凭证、产品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据原件,证明相关产品的合法来源,在被诉侵权时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以尽可能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最重要的是施工企业要做好采购产品的知识产权核查,确保采购的产品为正品。前文提到的施工企业采购了假冒某品牌的电缆一事,就属于高仿了正品企业名称、产品品牌的情形,让人防不胜防,尽管电缆检测结果是合格的,但是建设单位仍然抓住假冒品牌这一问题大做文章。
(2) 施工、设计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侵权责任承担及保密义务
施工、设计等合同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侵权责任承担。以施工合同为例,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中专门有“知识产权”条款,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进一步的约定。
就设计合同的履行而言,设计企业应保留好设计图的底稿或草稿、修改稿等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原件等完成设计图的相关证据。设计图的著作权人最好进行版权登记或进行电子存证。
(3) 施工、设计企业与员工要注意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原创承诺、侵权责任承担及保密义务《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上述约定,如无其他明确约定,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的著作权才归属于单位,员工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除此之外的职务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员工享有著作权,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两年内可排他使用。因此,建议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或单独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于单位。
04 知名项目名称、企业名称或字号最好及时注册相关类别的商标,以获得更广范围和更大强度的保护,预防被他人“搭便车”“傍名牌”
以房地产项目为例,项目名称文字简短,一般是一个词语,达不到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要求,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因此,房地产企业应重视项目名称或楼盘名称的保护,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应注意防范侵权风险,对在先的知名名称予以合理避让。在(2013)民提字第102号“星河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炜赋公司将含有“星河湾”字样的“星河湾花园”作为其楼盘名称使用,侵犯了星河湾公司第1946396号、第19487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类似案例屡见不鲜。总之,知名项目名称就是企业的金字招牌,需要倍加珍惜并多方保护,防止被恶意侵权人损害。
综上所述,在建筑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行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同时,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段多且复杂,侵权风险也无处不在。笔者建议企业针对各个环节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并防范侵权风险,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 实习生张静文对本文亦有贡献。
转载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钱炬雷,张静文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44126件,审结544112件(含旧存),比2022年分别上升3.14%和0.13%。这是有关2023年知识产权案件的总体数据情况,其中自然会有不少涉及建筑行业。
笔者在alphalawyer数据中检索案例(访问日期为2024年8月31日),设定案由为“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类”“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侵犯知识产权罪类”“行政-行政管理范围类-商标行政管理、专利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获得案例2293046件,在所得结果中设定“建筑业、房地产业”,筛选出相关案例20645件,比例约为0.9%。若将建筑业、房地产业相关配套的材料、设备等上下游行业也纳入考量,知识产权案例的数量和占比将会更高。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起每年对自身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和归纳,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3年起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经笔者统计,2008-2023年历年年度报告中共公布了487件(批量案件计1件)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涉及建筑相关行业的有39件。可见,在建筑相关行业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相对多发。
事实上,建筑行业中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均伴随着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的迫切需求。然而,部分建筑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不足,忽视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当然,即便企业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也难免会碰到被侵权而束手无策的情形。例如,笔者最近在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作《建筑行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动态与建议》的主题分享,会后交流中,一企业的负责人就其企业主打的建筑材料产品相关技术秘密被侵权一事大倒苦水:该企业虽然成功打击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但是在谅解对方后,对方换个省份、借用他人名义继续实施侵权,导致相关维权成本高昂且效果欠佳。
同时,建筑行业常见的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在这些环节中,都可能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失而引发侵权风险。侵权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这是整个行业需要重视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建筑行业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1.专利权:工程建设领域的专利权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2.技术秘密: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各种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产品配方、各种技术诀窍及方法等。专利权的获得是以公开为代价,因此技术秘密保护可以和专利保护组合起来,对权利人的技术方案进行更全面的保护,尽可能获得竞争优势,构筑知识产权门槛。
3.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的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4.著作权:工程建设领域形成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科研等活动相关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符合作品独创性条件的,可以构成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时自动取得著作权。
5.其他:主要涉及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是较低的。投标文件在符合独创性条件下,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自投标文件创作完成之日即享有著作权。擅自使用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
(2) 投标文件中的具体的报价方案、营销方案、技术方案等符合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建筑企业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严格限定知悉报价方案等的人员范围、采取加密措施、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招标方的保密义务等,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在开标之前,竞争对手一旦知悉他人的投标报价及技术方案,便可以有针对性地调整自己的相关报价及方案,以获得较高的中标机会。因此,该些信息无论对于投标人自身还是对于其他潜在投标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能给投标人带来经济利益。在投标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该些报价信息及技术方案体现了投标人的竞争能力,对于投标人及其竞争对手而言,具有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的法定要件,构成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参见(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473号】
(3) 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除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归属于技术方案完成方所有
对于投标文件中包含的技术方案,招标方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中单方面声明招标方具有未中标方案使用权。对于最终的中标方案,招标方对中标方案的使用也应仅限于在招标项目上的使用。
招投标双方可通过协议明确约定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如无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完成技术方案一方。
02 勘察设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 勘察设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可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勘察设计中形成的资料、图纸及各类文件等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2) 建筑相关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四条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相关作品通常以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及建筑物三种形式存在。建筑作品仅包括三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设计图、施工图、效果图、建筑模型等不属于建筑作品的范畴。保护建筑作品,主要保护的是建筑物的外观,建筑物的内部结构和材质、功能性设计不属于建筑作品保护范围。
建筑相关作品的常见侵权行为有:从平面到平面——复制他人建筑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复制他人建筑设计图建造建筑实物,从立体到平面——根据他人设计的建筑物描绘建筑设计图,从立体到立体——根据他人设计的建筑物建造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建筑物。在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保时捷股份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造了与保时捷股份公司的北京保时捷中心相似的建筑物,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03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如上文所述,我们统计了历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发现其中涉及建筑行业的案件,大部分与施工环节相关,且以专利和商标案件居多。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 采购环节要注意防范专利侵权及商标侵权的风险
施工企业如果采购涉嫌侵权的产品,就可能会陷入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笔者在实务中已碰到照明设备公司希望起诉侵害专利权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采购了假冒某品牌的瓷砖、假冒某品牌的电缆等不同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施工企业还可能面临对建设单位的违约风险。通常在采购合同中可以设定出售方的权利瑕疵担保条款,采购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以及买受方的损失赔偿责任由出售方承担。另外,施工企业要注意保存合同、发票、交付凭证、产品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据原件,证明相关产品的合法来源,在被诉侵权时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以尽可能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最重要的是施工企业要做好采购产品的知识产权核查,确保采购的产品为正品。前文提到的施工企业采购了假冒某品牌的电缆一事,就属于高仿了正品企业名称、产品品牌的情形,让人防不胜防,尽管电缆检测结果是合格的,但是建设单位仍然抓住假冒品牌这一问题大做文章。
(2) 施工、设计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侵权责任承担及保密义务
施工、设计等合同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侵权责任承担。以施工合同为例,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中专门有“知识产权”条款,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进一步的约定。
就设计合同的履行而言,设计企业应保留好设计图的底稿或草稿、修改稿等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原件等完成设计图的相关证据。设计图的著作权人最好进行版权登记或进行电子存证。
(3) 施工、设计企业与员工要注意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原创承诺、侵权责任承担及保密义务《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上述约定,如无其他明确约定,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的著作权才归属于单位,员工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除此之外的职务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员工享有著作权,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两年内可排他使用。因此,建议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或单独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于单位。
04 知名项目名称、企业名称或字号最好及时注册相关类别的商标,以获得更广范围和更大强度的保护,预防被他人“搭便车”“傍名牌”
以房地产项目为例,项目名称文字简短,一般是一个词语,达不到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要求,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因此,房地产企业应重视项目名称或楼盘名称的保护,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应注意防范侵权风险,对在先的知名名称予以合理避让。在(2013)民提字第102号“星河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炜赋公司将含有“星河湾”字样的“星河湾花园”作为其楼盘名称使用,侵犯了星河湾公司第1946396号、第19487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类似案例屡见不鲜。总之,知名项目名称就是企业的金字招牌,需要倍加珍惜并多方保护,防止被恶意侵权人损害。
综上所述,在建筑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行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同时,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段多且复杂,侵权风险也无处不在。笔者建议企业针对各个环节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并防范侵权风险,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 实习生张静文对本文亦有贡献。
转载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钱炬雷,张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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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11 19:35:06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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