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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孟xxx,男 隆公(张)行罚决字〔2024〕1427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15:34浏览:3收藏

违法行为人孟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xxxxxxx村x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29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孟xx与吕xx等人在隆化县偏颇营镇xxx村白x国家中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王xx“开宝”,孟xx在赌博活动中抽成、渔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供述、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隆化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隆化县公安局送承德市隆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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