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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能源车企涉俄业务所面临的制裁风险及建议-美国篇(上)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王敬,欧颖诗来源: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06 15:56:06浏览:6收藏
引言

面对全球气候挑战的加剧,新能源汽车以其环保和低碳特性,正成为汽车行业转型的关键力量,新能源汽车在疲软的全球汽车市场中快速普及。中国新能源车企不仅以其创新技术和成本效益等优势在国内市场取得显著成绩,同时也瞄准海外,把“加速出海”作为其重要的战略布局。然而,中国新能源车企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系列风险。其中,在俄罗斯市场,由于美国、欧盟及英国等针对俄罗斯采取了一系列经济制裁及出口管制措施,中国新能源汽车相关企业向俄罗斯出口整车和零部件以及与俄罗斯合作伙伴成立合资企业进行零部件和整车生产时,很大程度上会面临制裁和出口管制的风险。本文将介绍中国新能源车企出海俄罗斯的现状及主要模式,重点介绍美国对涉及俄罗斯有关交易的具体制裁规则,分析该规则对中国新能源车企在俄罗斯市场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合规要点。
一、中国新能源车企出海俄罗斯的现状及模式

在全球汽车产业加速向新能源转型的背景下,中国新能源汽车正以其卓越的性能、高性价比的体验和优质的服务在俄罗斯市场中占据重要份额,俄罗斯已成为中国汽车最受欢迎的市场之一。据统计,中国品牌的汽车份额在俄罗斯这一主要海外市场已经超过了60%。
一般情况下,中国新能源车企进入俄罗斯市场的主要模式包括合资经营、整车出口以及KD(Knock Down,即散件组装)出口等模式。
(一)合资经营
中国新能源车企通过与俄罗斯实体成立合资企业,在俄罗斯建立整车和/或零部件制造工厂的方式,共享资源、技术和市场信息,实现互利共赢。在该模式下,中国新能源车企能够依托成熟的供应链管理能力,提高产品迭代速度,满足消费者需求。
(二)整车出口
整车出口模式是指,中国新能源车企将国内生产完成的新能源汽车直接出口到俄罗斯,通过当地授权经销商进行销售和提供售后服务。该模式一定程度上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同时保持产品的高标准和质量控制。
(三)KD件出口
KD件出口是指,将汽车的成套散件出口到俄罗斯,然后在当地进行组装。这种模式一般情况下能够可以节省运费,并且享受较低的进口关税,从而降低物流成本和关税负担。
二、中国新能源车企涉俄业务中面临的美国经济制裁

鉴于此,本所将在本段从美国经济制裁适用性、美国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规则、违反美国经济制裁规则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分析中国新能源车企在涉俄业务中所有可能面临的美国经济制裁风险。
(一)美国经济制裁的适用性
一级制裁,一般是指“美国人”(即“U.S. person”)必须遵守的制裁措施。根据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下称“OFAC”)“常见问题解答”(下称“FAQ”)NO. 11,“美国人”是指“所有美国公民和作为永久居民的外国人(无论身在何处)、在美国境内的所有个人和实体、所有在美国注册实体及其外国分支机构。”另外第14071号等总统行政令也明确,“美国人”是指“任何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的实体(包括外国分支机构)或美国境内的任何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美元通过美国的代理银行进行处理,使用美元往往将使非美国人受到美国经济制裁的管制。
次级制裁,一般是指即使交易中没有美国人士或美元的参与,即没有美国连接点,OFAC也可能实施的制裁。具体而言,如果OFAC确定非美国人向特别指定国民(“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下称“SDN”)清单下的主体提供了“物质支持”或与SDN清单下的主体进行了“重大交易”,也可对非美国人实施次级制裁。近年来,次级制裁在美国对俄罗斯的制裁计划中被频繁使用。其中,第14024号和第14114号总统行政令中均明确了在俄罗斯制裁计划中的次级制裁的效力。
综上所述,由于美国自2023年起频繁在俄罗斯制裁计划中适用次级制裁,即使中国新能源车企与美国没有连接点,其涉俄业务也存在被美国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的风险。因此,中国新能源车企应当避免与被指定的人员或俄罗斯国有实体或者官员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交易,以降低违反美国次级制裁规定并因此成为被制裁对象的风险。
(二)中国新能源车企在俄罗斯开展业务面临的经济制裁风险1.在俄罗斯直接投资或者设立合资企业生产的风险
2022年3月11日第14068号总统行政令中第1(a)(iii)条规定:“禁止以下行为:……美国人,无论其位于何处,在财政部长经与国务卿协商后可能确定的俄罗斯联邦任何经济部门的新投资……” 2022年4月4日第14071号总统行政令第1(a)(i)条同样规定:“美国人,无论其位于何处,禁止在俄罗斯联邦的新投资……”其中,FAQ 1049中对“新投资”进行了定义“一般而言,新投资包括根据在相关总统行政令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订的协议作出的此类承诺。新投资也包括根据行使在有关总统行政令禁令生效日期之前签订的协议的权利而作出的承诺,条件是该承诺是在有关总统行政令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的……除非获得OFAC的豁免或者其他授权,新投资交易包括 ‘……签订协议,要求为在俄罗斯联邦建立或扩大项目或业务投入资本或其他资产,包括在俄罗斯联邦成立合资企业或其他公司实体……”
根据上述规定,在相关总统行政令发布之日或之后,美国人在俄罗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或者设立合资公司均存在被认定为美国制裁制度下的“新投资”。因此,中国新能源车企在俄罗斯投资过程中应当避免涉及美国人和美元,否则相关行为将被视为对俄罗斯的“新投资”而受到美国的制裁。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新能源车企拥有美国子公司并不会使美国子公司的中国母公司成为“美国人”。但是美国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方式参与俄罗斯交易,否则将同样会面临被制裁的风险。
2.与受/可能受制裁人员交易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美国人禁止其与SDN清单上实体或由SDN清单实体(或多个SDN清单实体)拥有50%或以上股权的实体进行交易。其中,根据美国财政部于2014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财产和财产权益被冻结的人拥有的实体的修订指南》的解释,如果一个实体由一个或多个被制裁个人或实体(即在SDN名单上列出的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的股权,那么该实体也将受到制裁。
同样,第14024号总统行政令规定,作为非美国人如果其为SDN清单等制裁清单上的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的股权的主体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协助,包括提供财务、物质或技术支持,提供商品或服务等,也有可能会受到美国的制裁。第13661号行政命令同步也明确,企业应当禁止和受制裁人员(包括俄罗斯联邦政府高级官员)进行交易。因此,如果中国新能源车企的合作或交易对象中涉及SDN清单、军事部门实体/个人或俄罗斯政府官员,则其存在被美国采取制裁措施的风险。
(三)违反美国经济制裁的后果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下称“CFR”)第501部分附件A的规定,如果相关主体违反了美国经济制裁的规定,OFAC可以做出包括不行动、出具提醒函、出具违规认定书、对相关主体进行民事罚款、刑事移交以及其他行政处罚。其中,《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5)(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下称“IEEPA”)第206条中对民事罚款的金额最大值进行了明确。OFAC每年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民事罚款的金额最大值。目前,根据IEEPA规定,违反相关主体违反了美国经济制裁法规会受到民事罚款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68,136美元或违反行为所涉及交易金额的两倍。另需要注意的是,由于OFAC对违规次数有自由裁量权,并且这个数字是“每次违规”下的金额,故罚款金额可能迅速增加。
三、中国新能源车企开展涉俄业务的合规要点

2024年3月6日,美国司法部、美国商务部以及美国财政部联合发布合规说明,重点提示相关外国主体可采取的有助于降低制裁与出口管制风险的合规措施。该说明提及的合规措施主要如下:
1.外国主体应当通过制定、实施和定期更新制裁合规项目,实施基于防范风险的制裁合规方式。
2.外国主体建立强有力的内部控制和程序,管理涉及附属机构、子公司、代理商或其他交易方的付款和货物流动。这些控制措施有助于发现与受制裁人员或管辖区域的联系,否则这些联系可能会被复杂的付款和发票安排所掩盖。
3.外国主体确保将“了解你的客户”信息(如护照、电话号码、国籍、居住国、公司注册国和运营国以及地址)和地理位置数据适当纳入合规筛选协议,并根据总体风险评估和特定客户风险评级不断更新信息。
4.外国主体确保子公司和附属机构对美国制裁和出口管制要求进行培训,能有效识别危险信号(“红旗警告”),并有权向管理层上报被禁止的行为。
5.外国主体在发现合规问题时,尽可能立即采取有效行动,确定并实施补偿性控制措施,直到能够确定并纠正缺陷的根本原因。
6.外国主体在与其他主体合并或收购之前,特别是在公司迅速扩张和/或在多个实体中整合不同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库时,识别并实施减轻制裁和出口控制风险的措施。
7.外国主体如外国主体认为其可能违反了制裁或出口管制法律的各方应自愿向相关机构自行披露其行为。
综上所述,中国新能源车企应建立和优化制裁和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将合规性纳入企业日常运营的每一个环节,并将其作为降低出海合规风险的核心策略。
转载自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王敬,欧颖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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