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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王梦倩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06 15:56:07浏览:6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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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尽到数据报送、数据提供及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等义务。在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出于信息获取、促使侵权商品尽快下架等考量,往往将侵权商品所在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时列为被告。本文即就此类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侵权 通知 行为保全
【成务研究】
一、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遵循民事侵权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网络侵权中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侵权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中的侵权行为地在不同专利类型中的认定也不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但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地则无使用的实施地。商标、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物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及被告住所地。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在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被侵权人可以在直接侵权人所在地起诉,也可直接在电子商务平台所在地起诉。但司法实践中,如起诉至电子商务平台,直接侵权人即网店经营者往往会提起管辖异议,此时法院一般结合诉请内容及各被告在侵权行为内的作用进行认定,案情不同管辖异议裁定的结果也不同。
相关案例一: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胡东海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169号
裁判要点:最高院认为,本案为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天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胡东海对管辖法院的选择,系其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大黄蜂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在先立案的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大黄蜂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卢晓珊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粤民辖终113号
裁判要点: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一审被告吴锐浩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揭阳市,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寻梦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有效通知的认定—电子商务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提前预知和避免发生的能力,所以电子商务平台并不必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构成帮助侵权,则应当与经营者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平台上海量的商品和服务不具有事先审查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对其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其承担的是必要的、合理的审核、注意义务及平台管理责任,这主要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管及事后处理。
依据《电子商务法》之规定,事后处理主要是权利人向平台发出侵权通知并提供初步证据的,平台应将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平台收到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不侵权声明及初步证据后,应向权利人发出反通知并告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续权利人如提起诉讼,是否进行了有效通知就成为法院是否判令电子商务平台承担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
相关案例三:深圳某某公司诉广州某某公司、杭州某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裁判要点:最高院认为,有效通知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有效的权利人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认定有效通知应考虑权利类型、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能力以及平台性质等因素。转通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最低义务,转通知后是否还需要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仍需要结合通知内容作出判断。
相关案例四: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裁判要点:本案中,在确定嘉易烤公司的投诉行为合法有效之后,需要判断天猫公司在接受投诉材料之后的处理是否审慎、合理。该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天猫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基于其公司对于发明利侵权判断的主观能力、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并不必然要求天猫公司在接受投诉后对被投诉商品立即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对被诉商品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秉承审慎、合理原则,以免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将有效的投诉通知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并通知被投诉人申辩当属天猫公司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则权利人投诉行为将失去任何意义,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也将难以实现。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应该保证有效投诉信息传递的顺畅,而不应成为投诉信息的黑洞。被投诉人对于其或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主动自行停止被投诉行为,自会作出相应的判断及应对。而天猫公司未履行上述基本义务的结果导致被投诉人未收到任何警示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扩大。至于天猫公司在嘉易烤公司起诉后即对被诉商品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当属审慎、合理。综上,天猫公司在接到嘉易烤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应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恢复商品链接

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电子商务平台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一般在初步审查后,会对商品进行下架处理。但如最终商品被认定不构成侵权或权利人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则会给被诉侵权人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被诉侵权人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恢复商品链接,法院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恢复商品链接。
相关案例五:指导性案例217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裁判要点:最高院认为: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行为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3.人民法院采取前述行为保全措施,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前不得提取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收款账户中一定数额款项作为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的赔偿请求额、采取保全措施错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采取保全措施后被诉侵权人的可得利益等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金可以采取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方式。
【律师提示】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存在多个被告,权利人可选择对己方较为便利的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
2、权利人发现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商品时,可第一时间通知电子商务平台要求下架,同时要求平台提供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过程中需要注意留存证据,以便诉讼。
3、网络经营者被诉侵权商品被下架时不要慌,可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恢复商品链接,从而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
转载自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王梦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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