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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涉水受损后保险法近因原则的适用分析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刘建斌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18 13:53:51浏览:6收藏
案例引入
2020年6月,原告(投保人)A驾驶汽车行驶至一处积水路段时,因水深导致车辆被淹并熄火。事故发生后,原告A立即向被告B保险公司报案,被告B保险公司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安排拖车将车辆拖送至维修厂维修,原告A因此共向维修厂支付修理费43800元,原告A向被告B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修理费43800元,并要求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B保险公司出庭应诉,其认为本案中原告A未对案涉车辆在其公司投保涉水险,且提出汽车发动机受损原因在于原告A在涉水后对车辆进行了二次启动,车辆受损系原告A的自身过错行为导致,故而拒绝赔付修理费。
  法律分析 

在此类案件中,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往往指向自然原因(暴雨积水)和人为原因(强行涉水/二次发动)。并且由于一般的车损险并不包含涉水险,且在保险合同中往往存在免责条款,规定“因暴雨造成车辆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因发动机进水后二次发动等人为原因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所以,认定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二者何为导致车辆损坏的近因则成为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关键,而保险近因原则即是最为重要的判断标准。
一般而言,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多种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就要看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事故,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必须与其所承保的危险有因果关系,这也正是保险合同所坚持的近因原则。只有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近因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事项范围,保险公司才需要承担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对于损失结果发生的近因进行判断时,要结合事故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若损失结果是单纯由于暴雨积水等自然原因引起而无人为原因介入(或驾驶员采取措施得当)的情况下,自然原因即为导致车辆受损的近因,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如郑州“720暴雨”、2024年黑龙江暴雨等);若损失结果是由自然原因与人为原因共同导致,则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部分,由于造成该部分损失的近因落入了免责条款的规定范围,则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但由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仍应当赔偿。
法律建议 
01 对投保人而言:
在车辆经过积水路段前,应当下车探视积水情况,积水过深时不得强行涉水通过;在行驶经过积水路段时若车辆熄火,不得二次点火以免因发动机进水而扩大车辆损失;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要积极采取措施避免车辆损失的扩大,并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出险。
居住在暴雨和城市内涝频发地区的投保人,可以按照自身实际需求额外购买车辆涉水险,以避免普通车损险的赔付范围不能涵盖涉水车损的情况发生。
02 对保险公司而言: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充分履行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知悉并正确理解免责事由等关键条款,并保留相应书面证据;在遇到暴雨和城市内涝导致的保险事故后,出险时要仔细勘察、充分固定与车辆致损原因相关的证据,为后续可能发生的抗辩提供支撑。
转载自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刘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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