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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杜x,男 石鹿公(李刑)行罚决字〔2024〕1171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15:02浏览:3收藏

违法行为人杜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街xx巷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街xx巷x号,xx。
违法前科: 2024年06月26日,因杜x危险驾驶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8月初,杜x在明知不能将其银行卡和手机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仍为了办理贷款将杜x个人名下的鹿泉xxx镇银行卡(卡x:xxxxxxxxxxxxxxxxxxx)、手机卡(手机号码:xxxxxxxxxxx )邮寄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杜x的陈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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