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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郭xx,男 石鹿公(交)行罚决字〔2024〕1166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22:30浏览:4收藏

违法行为人郭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xxx乡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xxx乡xx村xxx号,xx。
违法前科:2016年11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市桥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4年9月2日20时55分,郭xx在鹿泉区xx镇xxx街xxxxxxx有限公司门口处,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对郭xx进行检测,结果为:56mg/100mL。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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