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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孙xxx,男 隆公(蓝)行罚决字〔2024〕1430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16:58浏览:7收藏

违法行为人孙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太平庄乡七道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02日21时许,太平庄乡七道x村村民你在酒后与马xx同行至马xx家过程中,在步行至孙xx家附近时,看见一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孙xx家附近,你无故欲点燃该摩托车,同行人员马xx极力劝阻无果,你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停放在距离孙xx家门前西侧石xx边上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点燃,造成该摩托车毁坏。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十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隆化县公安局送承德市隆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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