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xx,男 石开公(良)行罚决字〔2024〕017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4年02月02日,因王xx非法运输、售卖烟花爆竹案,被临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9月27日14时xx保x和常xx到学校去办理校园卡,办理期间学生都不愿意办理,王xx临时起意决定冒充河xxxxxx学校的工作人员收取学生用校园宽带的使用费用,不交就没有办法用学校的网络,期间收取了6名学生的费用,一人50元共计300元,王xx负责跟学生交谈和登记信息用常xx的微信收款码收款,后王xx分给常xx1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询问笔录、收款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来源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下一篇:泽州县山河镇凰南河山庄生态园行政处罚罚款原因 泽地税简罚〔2017〕64号
本文2024-10-10 18:28:04发表“行政处罚”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0f73ff664855ef86.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最新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