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跨境架构设计的合规建议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国内企业纷纷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寻求新的增长点。设立离岸公司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实现经营及资本运作的灵活性与效率,还能有效降低税负。然而,随着各国反避税政策的加强,离岸公司结构设计的合规性面临越来越严格的审查,加强公司架构的合规性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注册地选择、股权结构设计、信息披露与报告等方面,为国内企业提供离岸公司跨境架构设计的合规建议。
离岸公司指的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但不在该国或地区开展实质性业务的公司,即注册地与经营地相分离。通常,离岸公司设立在税收优惠、公司法灵活、隐私保护强的司法管辖区。这些司法管辖区通常被称为“离岸法域”,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香港、新加坡、萨摩亚等。
跨境架构是一种复杂的法律、税务和金融安排,其核心特征是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和金融环境差异,最大化经济利益,最小化税务成本。
随着全球反避税措施的强化,企业面临的合规挑战日益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离岸公司跨境架构设计时,不仅要追求税务优化,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合规性:
1. 反避税措施
各国近年来纷纷推出反避税措施,以防止企业利用离岸公司逃避税收。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就旨在打击通过离岸公司实现的不当避税行为。OECD和G20成员国家推行的多边税收透明度标准和共同申报准则(CRS)也大大增加了跨境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2.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FC规则)
CFC规则是指一国的税务居民若持有离岸公司的控制权,则该国税务机关有权将离岸公司的收入归属于本国税务居民并征税。这类规则的实施对离岸公司利润转移构成了极大的合规压力,企业在设计架构时需要特别关注。
3. 受益所有权信息透明化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要求公司披露其实际受益人信息。离岸公司注册地虽然传统上以保密性强著称,但部分离岸辖区(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已陆续实施受益所有权登记制度,要求公司披露最终控制人身份。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再仅仅依赖离岸公司来隐藏其实际受益人信息,透明度的提升使得离岸架构合规更加复杂。
近年来,我国深度参与了二十国集团税收透明度建设和税收信息交换等重要议题,通过不断完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大税务机关审查力度、加强国际税务合作等多个方面逐步在国内落实严格的反避税政策。对于跨国企业和高净值个人而言,合理设计跨境架构、遵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合法合规的税务规划将是避免触发反避税措施的关键。因此,企业在进行离岸公司架构设计时,除应当符合国际通行的反避税规则外也必须充分考虑《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特别措施》以及国际税收协定等法规。以下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具体合规建议:
1. 了解常见离岸司法管辖区
常见的离岸法域各具不同的法律、税收、金融环境,能够满足企业和个人不同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离岸法域不仅可以优化税务成本,还能保障隐私、简化运营管理。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和个人进行跨境架构设计,本文结合2024年《中国外资统计公报》,对部分主要投资来源地暨离岸法域进行简单介绍。
(1)中国香港
香港实行独特的属地来源税收原则,仅对源自本地的收入征税,而境外收入则享受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率低至最高16.5%,极具吸引力。此外,香港与多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跨国企业有效减轻税负。依托成熟的普通法体系,香港法律环境透明,司法独立,为商业争端提供了理想的解决平台。作为全球主要金融中心之一,香港还拥有发达的银行和金融服务业,极大地方便了企业的融资和外汇交易活动。
但是,香港公司信息公开透明,股东和董事的详细信息可通过政府数据库获取,隐私保护相对较低。此外,香港对财务报告、公司治理的要求较严格,公司需每年进行审计并提交报告,合规成本较高。
(2)新加坡
新加坡对境外收入免税,企业所得税仅17%,并提供多种税收激励,初创企业可享税务减免。同时,与80多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助力全球业务。其法律制度健全,利于国际仲裁。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新加坡金融服务业发达,外汇管制宽松,资金自由流动。
虽然新加坡对境外收入免税,但对于将境外收入汇回新加坡的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税收处理方式,增加了税务筹划的复杂性,并且新加坡和香港一样对于公司治理、财务报告有较高的要求,企业需要定期提交审计报告,透明度要求高。
(3)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为“零税区”,无企业、资本利得、个人及预提税。股东和董事信息保密,注册信息不公开。豁免公司可从事国际业务,法律结构灵活,适合跨国企业、基金等设立控股及上市架构。当地年审简便,无需提交财务报告或审计。
然而由于“零税区”政策,开曼可能面临来自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压力,如BEPS行动计划和全球税收透明要求,未来可能导致监管收紧。此外,虽然开曼对资产保护和隐私保障有一定优势,但由于被视为避税天堂,某些跨国企业可能因使用开曼架构而面临公众或政府审查。
(4)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BVI对境外收入免税,无企业、资本利得、预提税,股东分红亦免税。注册便捷,维护成本低,信息保密性强,适合国际贸易与资产保护。法律架构灵活,支持提名董事和股东,企业治理宽松。BVI公司广受国际资本市场认可,常用于跨国投资与股权架构设计。
虽然BVI注册公司方便,但其本地金融基础设施不够发达,金融服务需求通常依赖其他国家。此外,由于BVI常被视为避税天堂,面临的国际监管压力越来越大,未来可能要求更加严格的透明度和合规要求。
(5)塞舌尔
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IBC)全球收入免税,无股息税和资本利得税。注册快捷、费用低,无需实际业务,董事和股东信息保密。管理要求低,年度维护成本低,适合资产保护与跨境投资。
但是塞舌尔作为一个小型离岸司法管辖区,尽管隐私保护较好,但其声誉和国际接受度相对较低,特别是在高端国际金融市场中使用较少。由于当地银行和金融基础设施不如一些发达的离岸司法管辖区,也可能限制企业的国际金融活动。
(6)马绍尔群岛
马绍尔群岛对全球收入免税,无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或预提税,适合进行离岸业务和船舶登记。在当地注册公司手续简单,管理成本较低,且公司不需要在本地实际运营。马绍尔群岛具有相对灵活的公司法律结构,适合跨国企业设立控股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
虽然注册公司便捷,但是马绍尔群岛的法律透明度和金融服务发展相对滞后,在国际中认可度较低。
2. 选择合适的注册地
选择离岸公司注册地时,企业需根据其商业模式、资本需求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
(1)选择合适的业务结构
注册离岸公司时,选择合适的公司结构直接关系到税务筹划与运营效率。离岸公司两种常见的结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LLC)与国际商业公司(IBC),各具特色与优势。LLC以其灵活直接的结构著称,为所有者提供有限责任保护,有效隔离个人资产与企业责任,是中小型企业的理想之选,既安全又高效。而对于涉足国际贸易与投资的企业,IBC往往更受欢迎,不仅可以享有诸多税收优惠,还能简化公司结构,极大地方便了全球运营,因此成为跨国企业的优选方案。
(2)确定司法管辖区并尽职调查
鉴于各司法管辖区的合规与监管要求不尽相同,因此,挑选一个与拟注册离岸公司的业务目标与宗旨相契合的司法管辖区尤为重要。在确定司法管辖区的这一决策过程中,企业应当开展全面而深入的尽职调查,评估该司法管辖区的声誉、政治稳定性、税收法律体系、银行保密制度及合规标准。
(3)税收协定和信息交换协议
我国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如《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企业在选择离岸公司注册地时,需优先考虑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地区,以便利用这些协定减轻双重征税的负担。例如,香港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可减少利润汇回内地时的预提税,而开曼群岛等无税区则可能导致较高的预提税负担。
(4)法律保护与信息披露要求
2015年12月,我国签署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MCAA)和共同申报准则(CRS)两部分组成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要求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并与其他国家进行自动交换。2018年9月我国税务主管机关开始与其他国家(地区)进行税收信息互换,使得受控外国公司及个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透明度得到加强,并减少了通过离岸公司隐藏财产的可能性。因此,如果企业选择在BVI、开曼群岛等传统的离岸中心设立公司,需要考虑这些地区已经实施的受益所有权披露制度及其对未来信息交换的影响。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须确保在我国税务机关要求的情况下能够如实提供受益所有权的信息。
3. 合理设计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的设计直接关系到税收风险和合规要求,特别是受《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有关反避税规则的影响。企业在离岸公司架构中的股权设计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控股方的身份与角色
确保控股方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拥有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如果采用名义股东结构,应明确名义股东与实质控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签署规范的委托持股协议或信托协议,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2)合理设计控股架构
企业应当根据离岸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战略目标,合理设计股权结构。既要避免股权过于集中导致的风险,也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影响决策效率。可以考虑采用多层控股架构,以增加公司的灵活性和保密性。例如,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作为中间控股层,实现资产隔离和税务筹划。
(3)避免触发CFC规则
根据我国的CFC(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如果我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并实际控制了一家外国企业,且该企业未进行实质性运营活动,我国税务机关有权将其未分配利润作为股东的应税收入进行征税。因此,企业应避免对离岸公司持有过高的股权控制权(通常为50%以上),并且应确保离岸公司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以避免触发CFC规则。
(4)合理分配投票权和分红权
我国个人所得税CFC规则出自《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个人境外收入征税的规定,企业或个人对离岸公司进行红利分配时,应确保分红权和投票权的分配合理,符合市场常规。在CRS涉税信息交换的大背景下,若CFC向居民个人分配的利润不合理地偏低时,我国税务机关可依据CFC设立地主管税务当局交换回的信息进行纳税调整。此外,即使不进行分配,也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并被认定为转移利润或逃避税收的行为,税务机关可将累积于CFC未向居民个人分配的所得,按居民个人直接持股比例视同分配,对居民个人进行征税。
(5)考虑未来退出机制
控股方应考虑未来的退出机制,如股权转让、公司回购股份或进行公司重组等。在充分考虑税务筹划、合规性要求和潜在的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制定退出计划。如果控股方希望在未来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或实现资产传承,可以考虑设立信托持股结构。通过信托计划,可以有效地隐藏控股方与投资目标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并在未来需要时灵活调整股权结构。
4. 遵守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
我国税法和国际信息交换协议要求企业及其关联公司进行广泛的信息披露和定期报告,特别是在反避税和税务透明度方面:
(1)CRS合规
自2018年起,我国实施了共同申报准则(CRS),要求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企业在离岸公司架构中开设的金融账户,其信息可能被自动交换至企业控制人的居住国。因此,企业需确保离岸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开户合规,并在报告过程中提供准确的税务居民身份信息,以避免涉嫌逃、避税。
(2)受益所有权登记制度
我国税务机关加强了对境外公司受益所有权的监管。根据《税收征管法》及《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企业在设立离岸公司时应确保能够准确披露受益所有权信息。许多离岸司法辖区(如BVI、开曼)已经引入了受益所有权登记制度,企业需确保能够及时更新受益所有权结构,并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查。
5. 重视转让定价合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税务机关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联企业之间的跨境交易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进行合理的转让定价安排:
(1)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服务或资金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即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定价。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必须为关联交易准备详细的转让定价报告,说明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功能风险分配。如果交易价格不合理,税务机关可能对交易进行调整,企业可能面临补税和罚款风险。
(2)转让定价文档准备
我国的转让定价规则要求跨国企业在一定条件下提交同期资料,其中包括集团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以证明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企业应确保离岸公司与我国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具备充分的商业合理性,并按规定准备和保存必要的转让定价文件,以应对税务机关的潜在审查。
6. 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降低双重征税风险
我国与多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企业在进行跨境架构设计时,可以合理利用这些协定降低双重征税的风险。例如:
税收协定条款利用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及其他类似税收协定,企业可以在利润汇回内地时享受较低的预提税税率。企业应确保符合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规定,避免在跨境架构中被认为是为规避税收而设立的“通道公司”(shell company),从而丧失税收协定优惠。
7. 持续合规管理与税务规划
离岸架构的合规设计是一个动态过程,企业必须持续关注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税收政策的变化:
(1)定期合规审计
企业应定期对其跨境架构进行审计,确保结构设计符合最新的我国反避税政策和国际协定的要求。例如,随着我国税务机关对离岸公司的审查力度增加,企业应审查其转让定价安排和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离岸公司的运营是否具备实质性。
(2)内部税务管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条款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全球收入征税的规定,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税务管理制度,培训财务和税务人员,确保其了解最新的税务合规要求。企业还应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及时调整转让定价政策,确保与关联公司的交易在商业合理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因税务管理不当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日益严格的反避税和税务合规要求下,离岸公司跨境架构的设计不仅要考虑税务优化,还需遵守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通过了解常见离岸司法管辖区从而选择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合理设计股权结构、严格遵守管辖法域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加强离岸公司税务合规管理等措施,企业可以在全球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环境下合法合规运营,实现稳健发展。
*感谢黄悦晨对本文的贡献。
转载自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韦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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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24 17:09:03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0a311192dde22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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