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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陈xx,男 唐高公(庆)行罚决字〔2024〕0249号

栏目:行政处罚时间:2024-10-10 18:19:19浏览:3收藏

违法行为人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乡xxx村x排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5月因盗窃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22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文化路派出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8月24日04时许,陈xx在唐山市高新区xxxx地下一层烧杯酒吧内,在郭x背包内盗窃了20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陈xx的陈述和申辩,报案材料,现场监控录像,辨认材料,到案经过,现场勘查材料,户籍信息及电话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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