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离婚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而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匿财产,从情感上更是让人难以接受。面对曾经伴侣的欺骗和隐瞒,情绪从一开始的愤怒到最后的失望和无助。有的当事人还会陷入自我怀疑,质疑自己在婚姻中的付出和信任是否值得。今天我们就来谈谈“隐匿财产”的那些事儿。
案情简介
吴某与高某离婚诉讼期间,高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向高某购买系争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吴某与高某诉讼离婚但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理,后吴某另行起诉高某和李某,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吴某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高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或者不分涉案房产。一审法院结合系争房产的购房款来源等因素,酌定由高某占房产60%份额,吴某占40%份额,房产判归高某所有。
▲该案件来自于2022年2月8日上海一中院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
笔者语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挥霍财产等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这一处理原则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是对隐匿财产行为的惩罚,也是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约定,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本应主动、诚信、实事求是地列出全部财产,以便双方依法公平分割。若任何一方违背诚信,恶意隐瞒,既违背民法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法律应给予否定评价。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当相互信任、诚实相待,在离婚时也应如实申报共同财产,共同协商财产分割事宜。一方隐匿财产的行为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实践过程中,夫妻生活及财产状况属于家庭隐私,加之行为人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经过精心策划,手段隐蔽更是增加了取证难度。如何去证明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这类案件最大的困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从两个角度切入,一方面,是否具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另一方面,是否具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从刚刚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吴某与高某离婚诉讼期间,高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离婚诉讼期间财产的分割是不可避免的,这时候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向第三方转移自己的财产,这个行为符合“试图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了以上情形“转移房产”也是常见的隐匿财产方式,有的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在离婚时采取隐瞒策略。或者在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还有可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在现实情景下,取证难度变得更为复杂,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记录、转账凭证等。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共同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避免采取不正当手段隐匿财产,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发现对方隐匿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小贴士
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我们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隐匿财产之次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时间期限。在这三年的时间里,当事人可以充分收集证据,准备诉讼材料,以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转载自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蔡婧
案情简介
吴某与高某离婚诉讼期间,高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向高某购买系争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吴某与高某诉讼离婚但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理,后吴某另行起诉高某和李某,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吴某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高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或者不分涉案房产。一审法院结合系争房产的购房款来源等因素,酌定由高某占房产60%份额,吴某占40%份额,房产判归高某所有。
▲该案件来自于2022年2月8日上海一中院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
笔者语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挥霍财产等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这一处理原则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是对隐匿财产行为的惩罚,也是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约定,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本应主动、诚信、实事求是地列出全部财产,以便双方依法公平分割。若任何一方违背诚信,恶意隐瞒,既违背民法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法律应给予否定评价。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当相互信任、诚实相待,在离婚时也应如实申报共同财产,共同协商财产分割事宜。一方隐匿财产的行为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实践过程中,夫妻生活及财产状况属于家庭隐私,加之行为人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经过精心策划,手段隐蔽更是增加了取证难度。如何去证明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这类案件最大的困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从两个角度切入,一方面,是否具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另一方面,是否具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从刚刚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吴某与高某离婚诉讼期间,高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离婚诉讼期间财产的分割是不可避免的,这时候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向第三方转移自己的财产,这个行为符合“试图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了以上情形“转移房产”也是常见的隐匿财产方式,有的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在离婚时采取隐瞒策略。或者在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还有可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在现实情景下,取证难度变得更为复杂,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记录、转账凭证等。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共同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避免采取不正当手段隐匿财产,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发现对方隐匿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小贴士
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我们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隐匿财产之次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时间期限。在这三年的时间里,当事人可以充分收集证据,准备诉讼材料,以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转载自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蔡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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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10-06 15:56:05发表“律法实务”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cmprt.cn/article/08a9c1577e0ed4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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