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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所涉法律问题分析

栏目:律法实务作者:李怀亮来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10-24 08:22:30浏览:9收藏
2010年9月20日,陕北某地8位农民和1名包工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合同)。合同约定修9套房,连成一排,高为四层,地下一层,地面上三层。图纸由包工头提供。
施工过程中,包工头未按图纸施工,一层门头承重横梁由82cm减低为约20cm。一层和二层一间卧室的顶部均没有建筑横梁,致该等卧室顶部下沉。房屋整体上存在安全隐患,至今未组织过验收。
包工头自知理亏,房屋修建完后,一直未向农民主张支付工程款。然而,2024年8月,包工头突然起诉农民支付工程款。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焦点问题:

一是农民和包工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二是包工头能否向农民主张支付工程款?
三是包工头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过?
律师观点:

首先,案件应当适用签订合同时的法律来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3月1日实施)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第六条的规定,低层住宅是指2层以下的住宅,而案涉房屋高于2层。故案涉房屋的建设应当遵守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4年10月25日发布,2005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可能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合同无效。
其次,案涉房屋地下一层门头承重横梁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三条的规定,包工头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亦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再次,10余年以来,包工头没有向农民主张支付过工程款,现在提起本案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尽管司法实践中,很少因诉讼时效经过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例发生。但若严格依照法律裁判,包工头的诉讼时效肯定已过。
转载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李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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